環保政策法規:為提高火電、造紙排污許可證審核質量,環保部排污許可專項工作辦公室委托技術支撐單位對近期地方審核的許可證材料進行了詳細梳理,對常見問題進行了分析總結,起草了火電、造紙兩個行業排污許可證審核要點(見下文),作為規范技術審核工作的參考。
本次審核要點為第一版,后續將持續更新完善。
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審核要點
(第一版)
企業各項申請材料和環保部門補充信息應完整、規范。
復審時,除應關注是否按照前版審核意見修改外,還須注意是否出現新問題。
一、材料的完整性
應具備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排污許可證副本、附圖、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圖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平面布置圖。
二、材料的規范性
(一)申請前信息公開
1、信息公開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2、信息公開內容應符合《排污許可證管理暫定規定》要求。
3、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應填寫完整,包括信息公開的起止時間。
署名應為法定代表人,且應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寫法定代表人,對于沒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業單位,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者等,這些單位可以由實際負責人簽字。此外對于集團公司下屬不具備法定代表人資格的獨立分公司,也可由實際負責人簽字。
4、申請前信息公開期間收到的意見應進行逐條答復。
(二)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核查企業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產品及產能信息,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生產工藝流程圖,廠區總平面布置圖,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排放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治理設施信息,執行的排放標準,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申請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自行監測及記錄信息,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等。
1、表1-填寫重點區域的,應結合環保部相關公告,核實是否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通過企業投產時間,核實該企業是否為現有源;原則上,企業應具備環評批復或認定關于備案文件,如兩者全無,應核實企業具體情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應具體到污染物類型及其指標,同時應與后續許可量計算過程及許可量申請數據進行對比,按技術規范確定許可量。
2、表2-主要生產單元、生產工藝及生產設施按技術規范填報,不應混填,如有必填項必須填寫;除運輸皮帶外,相同生產設施應分行填報,不應采取備注數量的方式;主要生產工藝的產品應包括蒸汽和電,熱電聯產企業也可填寫供熱量;年運行時間填寫設計值,一般為5000或5500,對于個別填寫8760、7200等較大運行時間的,應有備注信息。
3、表3-如無特殊情況,原料可不填寫;輔料應按設計規范填寫完整;燃料應至少包括燃煤,對于啟動用燃油也應在此填報,且應包括含硫率、熱值等信息(不能填0)。
4、表4-應按照技術規范將產排污環節填寫完整;應包括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污染因子,技術規范中明確的內容不得丟項;對于有除塵器但無排放口(除塵器凈化后排至車間內部)的產污環節,原則上可按無組織排放進行填報;對于有除塵器及排放口的產污環節,原則上按照有組織排放口進行填報;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協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設施編號應填“無”或“/”,并在“污染治理設施其他信息”中備注“協同處理”;應包括氨罐周邊無組織氨排放的環節;對于燃油電廠,還應包括儲油罐周邊無組織非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下同)排放的環節,對于燃煤電廠,若現有管理規定中明確要求監測啟動用燃油儲罐周邊的非甲烷總烴,則應按此要求申請,若無此要求,可不申請;對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術的污染控制環節,應填寫“否”,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表5-各類廢水應分行單獨填報;對于燃煤電廠,應將脫硫廢水識別為設施或車間排放口(可通過在排放去向中填報“排入廠內污水處理站”或“其他”等選項實現);對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術的廢水治理措施,應填寫“否”,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于廢水排入其他企業治理的,僅寫明去向,若處理協議寫明排水要求,還應在后續表格中填報相關信息;對于接納其他企業廢水的,須增加相應廢水來源;自備電廠廢水排至主行業污水處理站的,僅說明去向,待主行業申請許可證時,按照相應行業技術規范再行填報。
6、表7-污染因子數量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環評批復要求應以數據形式填報,不應填報文字。
7、表8-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與計算過程保持一致;對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請許可排放濃度,無須申請許可排放量;對于一般排放口,主要污染因子為粉塵或顆粒物,若執行大氣綜排,除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是120mg/m3以外,還應補充排放速率要求。
8、表9-增加廠界信息,對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中無要求的無組織產污環節,如無特殊規定,不建議給出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僅說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2-間接排放廢水應寫明受納污水處理廠執行的外排濃度限值。
10、表15-監測因子數量及最低監測頻次應符合技術規范及最新發布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廠及鍋爐》的要求;重點關注廢氣有組織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以及脫硫廢水監測信息;對于廢氣有組織一般排放口,若地方有現行監測要求,則按其要求填報。
11、表16-應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填報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可以采取復制粘貼的形式;應記錄廢水處理設施及無組織控制措施運行維護要求等;DCS曲線應包括除塵、脫硫、脫硝,且按周記錄保存;記錄形式應按照電子和紙質同時記錄。
12、附圖-工藝流程圖與總平面布置圖要清晰可見、圖例明確,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顛倒的情況;工藝流程圖應包括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容;平面布置圖應包括主要工序、廠房、設備位置關系,尤其應注明廠區雨水、污水收集和運輸走向等內容。
13、附件-應提供承諾書、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術但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說明材料、熱電聯產機組年運行小時數采用前三年平均運行小時數的說明材料等;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應詳細、準確,計算方法及參數選取符合規范要求;如無地標規定,原則上不得按照超低排放計算許可量;對于熱電機組,供熱量可按照設計供熱能力(MJ/a)進行計算,若只有鍋爐小時供熱能力(t/h),則可結合蒸汽熱焓值、前一年實際供熱時間或前三年平均供熱時間等參數,計算得到供熱能力(MJ/a);應體現與總量控制要求取嚴的過程;對于廢水COD和氨氮等,若企業已有總量控制要求,應將其作為擬申請的廢水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對于采用技術規范以外計算方法的,應核實方法是否可行;對于企業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如企業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為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依據),應進行核實,并告知環保部門及企業利弊關系。
(三)環保部門審核意見及排污許可證副本
1、應按技術規范填寫執行報告內容、頻次等要求;火電企業應包括年度、半年、月或季度執行報告,其中半年執行報告至少應包括年度執行報告的第1、3、4、5、6部分。
2、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等現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報信息公開方式、時間、內容等信息。
3、環保部門可將對企業現行廢氣、廢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中明確的污染防治措施運行維護管理要求寫入“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建議刪除關于噪聲、固廢、環境風險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審核要點
(第一版)
企業各項申請材料和環保部門補充信息應完整、規范。
復審時,除應關注是否按照前版審核意見修改外,還須注意是否出現新問題。
一、材料的完整性
應具備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排污許可證副本、附圖、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圖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平面布置圖。
二、材料的規范性
(一)申請前信息公開
1、信息公開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2、信息公開內容應符合《排污許可證管理暫定規定》要求。
3、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應填寫完整,包括信息公開的起止時間。
署名應為法人,且應與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等保持一致。有法人的要填寫法人,對于沒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業單位,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者等,對于這些單位可以由實際負責人簽字。此外對于集團公司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獨立分公司,也可由實際負責人簽字。
4、申請前信息公開期間收到的意見應進行逐條答復。
(二)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核查企業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產品及產能信息,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生產工藝流程圖,廠區總平面布置圖,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排放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治理設施信息,執行的排放標準,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申請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自行監測及記錄信息,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等。
1、表1-填寫重點區域的,應結合環保部相關公告,核實是否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通過企業投產時間,核實該企業是否為現有源;原則上,企業應具備環評批復或認定關于備案文件,如兩者全無,應核實企業具體情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應具體到污染物類型及其指標,同時應與后續許可量計算過程及許可量申請數據進行對比,按技術規范確定許可量。
2、表2-主要生產單元、生產工藝及生產設施按技術規范填報,不應混填,如有必填項則必須填寫;相同生產設施應分行填報,不應采取備注數量的方式;主要生產工藝的產品(漿板、紙、紙制品、蒸汽、電等)需要與廠內實際情況相符,如下拉菜單中不包括,可采用自定義的方式;其中屬于技術規范中必填的主要工藝、生產設施、設施參數如下表:
3、表3-原料為必填項;輔料應按技術規范填寫完整;燃料中對于啟動用燃油也應在此填報,且應包括含硫率、熱值等信息(不能填0)。
實際審核過程中把握的必填項分類情況見表5。
4、表4-應按照技術規范將產排污環節填寫完整,造紙企業廢氣產排污節點包括對應的生產設施和相應排放口,生產設施主要包括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爐、焚燒爐等,相應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產設施煙囪或排氣筒。本次暫將鍋爐、堿回收爐煙囪列為主要排放口,石灰窯爐、焚燒爐煙囪列為一般排放口。廢氣污染物需包括無組織排放源,主要無組織排放源包括煤場、原料堆場、制漿(蒸煮、洗滌、漂白)和堿回收工段(蒸發)、污泥儲存間、石灰石粉倉、液氨(氨水)罐區等,對照以上無組織產生節點,明確主要污染因子;有組織排放源中石灰窯的污染因子不包括林格曼黑度;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協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設施編號應填“無”或“/”,并在“污染治理設施其他信息”中備注“協同處理”;對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術的污染控制環節,應填寫“否”,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表5-應按照技術規范將產排污環節填寫完整;廢水類別可合并,也可單獨填報;對于制漿及造紙工段產生的廢水需包括《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中的pH值,色度,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NH3-N),總氮(以N計),總磷(以P計)因子,如涉及到元素氯漂白工藝,還需增加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及二噁英因子,并單獨列出車間排放口;廢水污染治理設施中,除間接排放及單純利用商品漿的造紙企業可采用兩級處理達標排放外,其余均需采用三級處理工序,對于制漿企業、制漿造紙聯合生產企業執行《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三級處理一般采用Fenton處理,對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術的廢水治理措施,應填寫“否”,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表7-污染因子數量符合技術規范要求;對于新增污染源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必須進行填寫。
7、表8-對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請許可排放濃度,無須申請許可排放量;對于主要排放口申請許可排放量,對于堿回收爐的煙塵和二氧化硫不申請許可排放量,僅對氮氧化物申請許可排放量;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取嚴;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與計算過程保持一致;計算過程中的參數選取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對于一般排放口,若執行大氣綜排,除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是120mg/m3以外,還應補充排放速率要求。
8、表9-無組織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寫符合實際;標準填寫應明確。對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中無要求的無組織產污環節,如無特殊規定,不建議給出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僅說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1-如涉及到元素氯漂白工藝,在此表中車間排放口控制污染因子為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及二噁英因子。
10、表12-間接排放廢水應寫明受納污水處理廠執行的外排濃度限值。
11、表14-一般對COD和氨氮申請許可排放量;申請的許可排放量應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取嚴;計算過程中的參數選取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具體參數計算可參考《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的要求。
12、表15-監測因子數量及最低監測頻次應符合技術規范及最新發布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造紙工業》的要求。間接排放的造紙工業企業參照執行直接排放的造紙工業企業廢水外排口監測指標及頻次。
13、表16-應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填報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主要包括內容如下:
(1)監測記錄信息
記錄手工監測的日期、時間、污染物排放口及監測點位、監測方法、頻次、儀器等,建立臺帳,可參照下表:
(2)生產設施的記錄信息
①分生產線記錄每日的原輔料用量及產量:取水量(新鮮水),主要原輔料(木材、竹、蘆葦、蔗渣、稻麥草等植物、廢紙等)使用量,商品漿和紙板及機制紙產量等;
②漿生產線還需要記錄粗漿得率、細漿得率、堿回收率、黑液提取率等;
③按生產周期記錄石灰窯原料使用量、石灰窯產品產量、總固形物處理量、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等。
④焚燒爐應記錄入爐固體廢物、性質、數量、設施運行參數等。
(3)污染治理設施的記錄信息
①按日記錄污水處理量、污水回用量、白水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產生量(記錄含水率)、進水濃度、排水濃度、污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環保設施臺賬應包括所有環保設施的運行參數及排放情況等,廢水治理設施包括廢水處理能力(噸/日)、進水水質(各因子濃度和水量等)、運行參數(包括運行工況等)、污泥運行費用(元/噸)。
②應記錄脫硫、脫硝、除塵設備的工藝、設計建設企業、投運時間等基本情況。按日記錄脫硫劑使用量、脫硫副產物產生量、脫硝劑使用量、粉煤灰產生量、布袋除塵器清灰周期及換袋情況等,并記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14、附圖-工藝流程圖與總平面布置圖要清晰可見、圖例明確,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顛倒的情況;工藝流程圖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容;平面布置圖應包括主要工序、廠房、設備位置關系,尤其應注明廠區雨水、污水收集和運輸走向等內容。
15、附件-應提供承諾書、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應詳細、準確,計算方法及參數選取符合規范要求;對于廢水COD和氨氮等,若企業已有總量控制要求,應將其作為擬申請的廢水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對于企業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如企業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為申請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依據),應進行核實,并告知環保部門及企業利弊關系。
(三)環保部門審核意見及排污許可證副本
1、應按技術規范填寫執行報告內容、頻次等要求;造紙企業應包括年度、半年、月或季度執行報告,其中月或季度執行報告應至少包括全年報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實際排放量報表、達標判定分析說明及第(4)部分中“治污設施異常情況匯總表”。半年報告至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全年報告中的第(1)、第(3)至第(6)部分。
2、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等現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報信息公開方式、時間、內容等信息。
3、環保部門可將對企業現行廢氣、廢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中明確的污染防治措施運行維護管理要求寫入“其他環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建議刪除關于噪聲、固廢、環境風險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紙引未來是造紙、印刷、包裝行業的大數據共享服務平臺,集紙業行業資訊、在線交易、倉儲物流、供應鏈金融為一體的產業鏈B2B平臺。幫助企業拓寬銷售渠道,提升企業品牌影響力;幫助企業降低采購成本,抬升企業利潤空間;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提高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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