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億薩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耐思造紙專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廣州歐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歐克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13民初2097號
廣州耐思造紙專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廣州歐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歐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億薩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耐思造紙專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廣州歐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歐克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本院根據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廣州億薩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87658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逾期付款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付清為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的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