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小”
1、小造紙—現有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廠。
2、小制革—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2張豬皮折一張牛皮,6張羊皮折1張牛皮)。
3、小染料—年產1000噸以下的染料廠,包括1000噸以下的染料中間體生產企業。
4、土法煉砷—采用地坑或坩堝爐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現年產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噸以下的企業。
5、土法煉汞—采用土鐵堝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法煉貢,現年產貢10t以下的企業。
6、土法煉鉛鋅—采用土燒結盤、簡易土高爐等落后方法煉鉛,用土制橫罐、馬弗爐、馬糟爐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氧化鋅制品,現年產鉛或鋅(或氧化鋅含量)2000噸以下的企業。
7、土法煉油—未經國務院批準,盲目建設的小型石油煉油廠和土法煉油設施;生產過程不是在密閉系統的煉油裝置中或屬于釜式蒸餾的煉油企業;無任何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煉油企業;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煉油企業。
8、土法選金—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貢和溜槽等黃金選冶金的企業。
9、土法農藥—產品無一定結構成分,沒有通過技術鑒定,沒有產品技術標準,沒有正常安全生產必需的廠房、設備和工藝操作標準,沒有必要檢測手段的小型農藥原藥生產或制劑加工企業。
10、土法漂染—年生產能力在1000萬m以下,所排廢水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漂染企業:①每百米布所生產的廢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釋倍數)
11、土法電鍍—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
12、土法生產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
13、土法生產發射性鈾制品—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計劃、未取得建筑、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設施的煉鈾等放射性產品生產企業。
14、土法煉焦—采用“坑式”、“萍鄉式”煉焦的企業。
15、土法煉硫—采用“天地罐”或“敞開式”煉硫的企業。
這種細分方法是一個動態概念,隨著經濟的發展,范圍有所變化,如2004年年生產能力小于1萬t的化學制漿造紙生產裝置也屬于“十五小”之列。
“新五小”
1、小鋼鐵—年產普碳鋼30萬t以下(含)的小煉鋼廠,橫列式小型材、線材軋機年產量25萬t以下(含)的小軋鋼廠,100m3以下(含)高爐,3200kVA及以下鐵合金電爐,15t(含)轉爐。
2、小水泥—窯徑小于2m(年產3萬t以下)水泥普通立窯生產線,窯徑小于2.2 m(年產4.4萬t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
3、小煉油—無合法資源配置,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原油資源,產品質量低劣,安全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生產裝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車用無鉛汽油的成品油生產裝置。
4、小玻璃—平板魄力平拉工藝生產線(不含格拉威貝爾平拉工藝),四機(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產線。
5、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藝生產落后產品、規模較小的化工企業,一般能耗高、生產能力低(年產能力在2萬t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