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訊“企業里的消防泵打開了,抽取富春江江水稀釋超標廢水,使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濃度低于平常排放水濃度40倍!這是犯罪!”
近日,杭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在富陽區靈橋鎮的1家造紙企業突擊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利用江水稀釋廢水,使自動監測設備排放污染物指標失真。目前,3名企業負責人被刑拘,3人取保候審。該案是最新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浙江省首例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浙江杭州市在重點環保單位的排污口都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該系統就像是環保部門安插在排污企業的“眼睛”一樣,可以24小時不間斷監視企業的日常排污行為。
3月初,市環境監察支隊在后臺發現浙江新勝大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杭州瑞星紙業有限公司與杭州亞倫紙業有限公司排放水的COD(化學需氧量,檢測污染物的一項指標參數)濃度格外低。“同樣的造紙工藝,這家企業排放水的COD濃度比其他企業低了幾十倍,我們覺得很不正常。”市環境監察支隊在線監管科副科長吳超烽說。
3月8日,市環境監察支隊會同富陽環保局直奔該企業,發現該企業排污口有清水在排放。原來,該企業打開消防水泵,抽取富春江江水接到排污口排放,稀釋了企業正常排放的污水。“我們取水樣送檢,發現COD濃度僅100多毫克/升,但該企業廢水COD實際濃度是4000多毫克/升,差距是40倍!”吳超烽說,污水處理廠要求該企業廢水的COD濃度低于800毫升/克才可以排放,正因如此,該企業才會想出稀釋廢水的方法,這樣一來,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根本無法采集到企業真實排污數據。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杭州瑞星紙業公司為重點排污單位,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杭州亞倫紙業有限公司雖然不屬于重點排污單位,未涉及犯罪,但也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根據相關法規,涉及行政拘留。
市環境監察支隊第一時間與市公安局環食藥支隊開展聯動,公安人員馬上到達現場,固定證據。3月25日,公安部門對該紙業公司進行傳喚審查,查明該公司抽取江水稀釋超標廢水的行為是從2月份開始的,該行為已涉嫌犯罪。目前,3名企業負責人被刑拘,3人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