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0111民初15128號
南昌市青山湖區飛宏印刷物資經營部、童善飛: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帝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1民初15128號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2017年6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經辦人:關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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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蚌湖路3號人和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