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加拿大、日本、挪威、瑞典、瑞士、法國、芬蘭和澳大利亞等實行“環境標志”制度,對包裝的要求極為嚴格,如果達不到要求,產品將會被:1)整批扣留;2)拒絕入境,原路退回;3)就地銷毀或按其指定方法處理。
法國:包裝法規定,包裝制造商、飲料制造商、進口商應負責回收日常包裝廢棄物,否則,他們必須為分揀回收工作繳納特別稅。
意大利:涉及各種包裝的法規其重點是液體包裝材料和塑料,要各包裝制造商和進口商按各自門類組成具有官方意義的組織,同社區一起運轉回收系統。
比利時:制定一種“生態稅”,規定凡用紙包裝的食品和使用回收復用的包裝可以免稅,其它材料則要交稅,對于使用可回收復用的包裝必須出具已被重復使用的證據。
荷蘭:荷蘭包裝界代表與政府簽訂了一份合同,該合同內容包含了荷蘭市場上流通的外國產品。合同明確自1997年1月1日起65%的包裝材料必須可重復使用,其中45%的包裝材料必須回收,20%則要求利用焚化法去生產能源。
德國:德國實施《循環經濟法》,以法律形式規定商品生產者和經銷者回收包裝垃圾。該法令要求,有關企業在容器及包裝材料上力求使包裝簡單、輕便。根據《循環經濟法》規定,運用上述法令的商品將擴大到汽車、電子器材和纖維制品,并逐步擴大到家具、建材垃圾等。
日本:通商產業省公布了一套有關產品包裝的建議,內容涉及消費品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方法,減少廢棄物數量及鼓勵循環再造等。日本百貨業協會成立了一個委員會,定出了兩套百貨業商品包裝標準,其要點是:包裝原料或容器必須不危害人體健康,盡量縮小包裝的體積,容器內的空間不應超過產品體積的兩成。委員會主張采用最簡單的包裝方式,甚至要求零包裝以便最大程度地避免采用廢棄后難以處理的包裝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