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江蘇理文造紙催款通告:龔金虎!四百余萬貨款,何時歸還?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熟開商初字第00009號
原告江蘇理文造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經濟開發區沿江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嚴鋒。
被告江陰市萬達紙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陰市長涇鎮南國村礱坊里43號。
法定代表人龔金虎,董事長。
被告江陰市金泰紙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陰市長涇鎮興園路70號。
法定代表人裴金坤。
被告龔金虎。
原告江蘇理文造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文公司)與被告江陰市萬達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紙業)、江陰市金泰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泰紙業)、龔金虎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理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嚴鋒,被告萬達紙業的法定代表人龔金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泰紙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蘇理文造紙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萬達紙業于2012年1月31日簽訂《定作合同》,并與被告金泰紙業、龔金虎簽訂了擔保協議。由被告金泰紙業、龔金虎對被告萬達紙業所欠原告的貨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原告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被告萬達紙業未能按時支付貨款。根據《定作合同》的約定,被告萬達紙業如出現定作價款超期10天未付清的,原告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終止與被告萬達紙業簽訂的合同;判令被告萬達紙業支付貨款人民幣7945409.23元,被告金泰紙業、龔金虎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江陰市萬達紙業有限公司、龔金虎辯稱:結欠原告貨款屬實,公司目前因銀行收貸導致經營困難,我公司愿意盡量配合還款。
被告江陰市金泰紙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原告理文公司與被告萬達紙業簽訂《定作合同》一份,合同載明由被告萬達紙業向原告定作紙品,合同約定了《月定作單》的訂立、交貨地點、運輸方式等。其中合同第四條約定:"定作紙品的價格按每次的《月定作單》執行,定作價款的結算方式為:月結45天(即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到貨貨款,于次次月10日前結清)"。第六條約定:"萬達紙業逾期結付定作價款的,除按《月定作單》補償理文公司損失外,還應承擔0.05%/日的違約金,如萬達紙業出現定作價款超期10日未付清的,理文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解除已簽訂但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同時停止供貨……"。同日,原告還與被告金泰紙業、龔金虎分別簽訂了《擔保書》,并約定由保證人對《定作合同》中萬達紙業的合同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按約根據《月定作單》向萬達紙業提供各種規格的板紙,截至2014年11月4日,原告和被告萬達紙業進行了對賬,雙方確認截止2014年10月31日,被告萬達紙業結欠原告貨款人民幣8262045.46元。之后,原告繼續發了一部分貨,被告萬達紙業又支付了部分貨款。至起訴日2014年12月23日,被告萬達紙業共計結欠原告貨款7945844.23元。庭審中,原告自認送貨破損應扣除435元,應按照7945409.23元計算,被告對此予以認可。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定作合同、月定作單、送貨單、傳真文件、發票及簽收明細、擔保書、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理文公司與被告萬達紙業之間的定作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交付定作貨物后,被告萬達紙業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貨款。現被告萬達紙業結欠原告貨款人民幣7945409.23元,雙方確認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根據《定作合同》第六條的約定,被告萬達紙業超期十日以上未能付清貨款的,原告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以訴訟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萬達紙業于2014年12月24日收到本案的起訴狀副本,故本院確定《定作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于當日予以解除。根據《擔保書》的約定,被告金泰紙業、龔金虎均應對被告萬達紙業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金泰紙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應訴抗辯的權利,由此可能產生的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應由其自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江蘇理文造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陰市萬達紙業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簽訂的《定作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于2014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江陰市萬達紙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蘇理文造紙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7945409.2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信銀行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支行,賬號:73×××17)。
三、被告江陰市金泰紙業有限公司、龔金虎分別對被告江陰市萬達紙業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01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72501元,由被告江陰市萬達紙業有限公司、江陰市金泰紙業有限公司、龔金虎負擔(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戴衛忠
審判員蔣君偉
人民陪審員祝永昌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馬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