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標志著三大戰役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戰役打響。
為從源頭預防土壤污染,《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和部門應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嚴格產業準入,防止新增建設項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的工藝和設備,依法限期整治或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污染企業。
同時,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分級管理制度,農用地劃分為環境安全區、環境警戒區與環境污染區。其中,污染區要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嚴格用途管制。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建立土壤污染重點監控企業名錄制度,鼓勵企業實施土壤污染責任保險。
《辦法》規定,未編制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計劃等8種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土壤環境污染事件后,企業事業單位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8種將重罰的行為分別為:
環評工作中未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影響的評價及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的;
建設項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的;
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未按照規定開展污染地塊風險評估、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未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的;
未編制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計劃,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塊修復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計劃實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復活動的;
在土壤修復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護措施的;
在土壤修復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規定委托監測機構監測及報送備案的。
據專家介紹,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對污染土壤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在事故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