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高票通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前,我國還沒有土壤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關于保護土壤環境的規定散見于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該條例分為總則、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預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環境保護、信息公開與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65條。
條例在立法理念上突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在土壤環境保護標準、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產業政策、環評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注重對土壤污染產生的源頭控制。條例明確政府各部門職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及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普查和調查,完善監測體系。條例設專章對農產品產地以及人居建設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環境加強保護,嚴格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規定政府可以在農產品產地外圍劃出一定范圍的隔離帶,預防和控制土壤污染。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土壤環境保護的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市場化機制,建立誠信檔案,支持土壤環境公益訴訟和維權行為。條例堅持重典治污,突出從嚴保護,對污染土壤環境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用嚴格的制度強化土壤污染防治,著力改善土壤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