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核驗工作范圍
凡經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批準,領取了《印刷經營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單位及個人(以下簡稱印刷企業,不包括復印打印企業),含2015年新批準設立的印刷企業,均須參加年度核驗,復印、影印、打印單位由各區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年度核驗工作。
核驗工作時間
2016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年度核驗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注冊資本是否符合規定;
(二)生產經營場所是否符合規定;
(三)印刷設備是否符合規定,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印刷生產設備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五)是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業五項制度,并在日常生產經營中貫徹執行;
(六)印刷產品是否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各項質量標準;
(七)是否按規定按時逐項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八)有無違反印刷管理規定的行為。
年度核驗的條件
(一)準予年度核驗
對符合《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數字印刷管理辦法》要求的資格條件,無違反印刷管理法規規章行為的,按規定向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報送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遞交自查報告和《2016年印刷企業年度核驗表》的印刷企業,準予核驗。對通過核驗的印刷企業,在其《印刷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上加蓋年度核驗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暫緩年度核驗
1.經核驗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行政處罰的;
2.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未取得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的;
4.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5.在省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印裝質量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為60個工作日。暫緩年度核驗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認真整改,待問題得到解決后,寫出申請,報所在地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審批。暫緩期滿,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辦理年度核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驗
1.違法行為被查處后拒不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
2.已經不具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和《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數字印刷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印刷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由原審批的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印刷經營許可證》。
印刷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核驗材料,在發出催告通知書30日內仍未申報的,由原審批的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印刷經營許可證》。
此外,其他地區也在陸續展開年度核驗,軟包廠需關注當地相關部門的通知,及時進行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