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通知,如下: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制定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征收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了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改善環境質量,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開征VOCs排污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確定我省現階段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征收范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4.8元。
二、同時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請各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扎實做好VOCs排污收費工作。同時要加強宣傳解釋,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為今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費制度奠定基礎。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4月25日
各地VOCs收費政策對比
北京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印刷、家具制造5個行業。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上海
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階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階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電子等12個大類行業中的71個中小類行業。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江蘇
自2016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 80%-100% 之間(含 100% ),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 50%-80% 之間(含 80%) ,按基準收費標準 800/0計收排污費;低于規定排放標準 50% (含50% ),按基準收費標準的 500/0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安徽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0元。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湖南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四川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對于排放濃度高于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天津
自2016年5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實行差別收費政策。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遼寧
自2016年4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實行差別收費。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