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首例對判處監禁刑的被告人適用禁止令案件在鄭州中院宣判。被告人范某因銷售假冒名牌包裝袋,2011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其間,他“重操舊業”,于2014年9月再度被查獲。
2014年7月份以來,范某拿著假的好想你棗業股份有限公司手續,擅自委托鄭州駿隆包裝有限公司為其印刷標有“好想你”注冊商標的包裝袋。
因銷售假冒“好想你”等商標標識的包裝袋和包裝盒,范某曾于2011年8月10日被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范某的緩刑考驗期自2011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在這期間,他居然“重操舊業”。經過開庭審理,法庭當場宣判,對范某“二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00元。
此外,鄭州中院還發出了我省刑事案件審理的首個“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范某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印刷業及制造、銷售商標標識有關的職業。
據介紹,“禁止令”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非監禁刑制度進行調整時的一項制度創新,其主要針對的是被宣告緩刑和判處管制的非監禁刑罪犯。“對范某使用‘禁止令’,彰顯國家利用刑罰手段嚴懲制假售假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打擊各類危害民生等犯罪行為的決心。”鄭州中院院長于東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