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通知,如下: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治污減排和生態環境改善,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要求,決定對部分行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污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標準。根據各行業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標準制定的進程,我省VOCs排污收費試點分段展開,并逐步提高收費標準。自2016年6月1日起,對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兩大行業開征VOCs排污費,收費標準為3.0元/污染當量,具體征收范圍見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圍增加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自2018年1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逐步覆蓋VOCs排放重點行業。
二、統一排放量核算辦法。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政策的限制。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兩個行業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其中,石油化工行業核算周期以年計算,包裝印刷行業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計算。其他行業VOCs排放量核算辦法由省環保廳按照國家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發布。
三、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發展和應用情況,對可基于排放濃度值、排放總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業,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檔逐步降低排污收費標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征收;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征收;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征收。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四、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各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會做好宣傳解釋。環保部門應嚴格核定排污費,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征收;嚴格落實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獎優罰劣,促進各單位治污減排。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管理系統”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財政,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五、實施時間。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 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范圍表(第一階段)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5月24日
各地VOCs收費政策對比
北京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印刷、家具制造5個行業。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上海
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階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階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電子等12個大類行業中的71個中小類行業。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江蘇
自2016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 80%-100% 之間(含 100% ),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 50%-80% 之間(含 80%) ,按基準收費標準 800/0計收排污費;低于規定排放標準 50% (含50% ),按基準收費標準的 500/0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安徽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0元。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湖南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四川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對于排放濃度高于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天津
自2016年5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實行差別收費政策。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遼寧
自2016年4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實行差別收費。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浙江
自2016年7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4.8元。
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河北
自2016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
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
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