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厚生勞動省稱,日本《食品衛生法》中所規定的《器具或容器包裝相關規格基準》只限制了有毒物質含量或溶出量,所以原則上所有的物質都可以作為容器包裝的原材料使用。日本行業自主基準中雖然規定了可使用原料目錄,但該自主基準對沒加入行業團體的企業和進口食品沒有效力。厚生勞動省還稱,雖然目前還沒有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所造成的嚴重健康危害報告,但進口食品數量每年都增加,家庭中利用微波爐加熱食品種類也不斷增多,因此如何管理不受行業自主基準管制的企業已成為重大的課題。而且制定食品相關包裝材料肯定列表是目前世界的潮流,美國、歐洲、中國都制定了相關肯定列表。厚生勞動省稱,今年內將重新評估確立食品容器包裝肯定列表的方向。
據悉,食品包裝材料用物質分為單體(或原料)和添加劑。主要發達國家普遍以肯定列表方式列出食品包裝材料中允許使用的物質名單,但管理方式有一些不同。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頒布的聯邦法規第21章(內容為食品和藥品管制規則)中列出了各類食品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的物質名單,未將單體和添加劑分開列出。而歐盟則將物質按照單體和添加劑分別列出,便于使用者明確區分物質的用途。此外,除明確列出允許使用的物質之外,美國和歐盟均規定了一些豁免原則,一些安全性沒有問題或者可以通過其他物質予以驗證的物質可以不需要進行許可列在法規名單中而直接允許使用,如美國法規閾值(TOR)原則,歐盟功能阻隔層內物質遷移量低于0.01mg/kg的物質豁免原則、酸酚醇原則等。美國和歐盟還以不同方式規定了禁止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物質。
為了排除食品包裝材料的化學殘留物對消費者的健康的威脅,歐美各國都頒布了一系列食品接觸材料與制品安全性的相關法令。但是,各國法規之間的差別是很大的,會給包裝公司的生產貿易帶來很大的問題。近年來,我國頻繁收到歐盟對我國出口食品接觸性材料的衛生預警通報,由于我國出口的某些食品包裝材料衛生指標不符合進口國要求而拒絕進口,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寧波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出口企業:一方面要求相關食品企業應加強食品包裝材料衛生質量控制,熟悉進口國對包裝材料本身的衛生標準要求;另一方面應加強食品包裝材料衛生安全領域的科研與制標工作,以應對發達國家在該領域對我國設置的貿易技術壁壘,保障企業的經濟利益與消費者的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