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難以適應新常態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水環境質量關系千家萬戶。12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環保部介紹,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來,水污染防治標準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項制度措施進一步完善,水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及水環境保護壓力的日益加大,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設計、責權規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難以適應新常態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近年來,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斷加大。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介紹,通過“十二五”時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條”發布以來,我國的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今年1-9月份,全國有監測數據的1922個監測斷面中,1351個水質是Ⅲ類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個百分點;166個是劣Ⅴ類,占總數的8.6%,同比減少1.2個百分點。
趙英民指出,盡管水環境不斷改善,但和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環境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專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執行過程中,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企業違法排污現象屢禁不止。同時,我國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著末端控制污染為主、源頭預防不夠;流域管理上“條塊分割”、區域管理上“城鄉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門分割”的“九龍治水”現象。
而隨著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出臺實施,完善水污染治理領域的法律依據備受業界關注。全國人大于2015年將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列入立法計劃。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針對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問題,修訂草案理順和協調了水污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圍繞排污許可、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的系統設計和有機銜接,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推行排污許可制并確立其核心地位。明確了排污許可對象和許可證內容的確定依據。同時,簡化行政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刪除排污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
修訂草案堅持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
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建立科學、規范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范、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規定。
修訂草案堅持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包括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于以往研究實踐成果,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污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
在以往被忽視的地下水污染方面,修訂草案明確了多種保護措施,如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對可能影響地下水質量的化學工業等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采取防滲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直接或間接向地下水排放廢水和污水等。
修訂草案將增加處罰力度,企業或因違法領百萬罰單
此外,環保執法從嚴的趨勢在征求意見稿中也得到體現,在“法律責任”部分,征求意見稿相對于現行的法律從22條增加到了31條。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行為處罰。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排污、補辦排污許可證,并處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自無證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連續計算;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實施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同時,征求意見稿將三種違法行為的拒不改正納入按日計罰范疇。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現行法律僅一處處罰上限達到百萬元,征求意見稿中將處罰上限定為一百萬的條款多達9條。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指出,水污染行為造成的影響是修復水體的成本較高,但原來的罰款往往偏低,因此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水污染比大氣污染還要突出,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強。
除了對污染主體加大處罰,修訂草案還強化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如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在第四條“政府責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首次把規范黨政負責人的條款納入環境法律修訂草案,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修訂草案還結合近年環境治理市場的創新實踐,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的規定。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運用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