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廢物由運抵口岸所在地商檢機構(下稱口岸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口岸商檢機構憑國家環境保護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及其他必要單證受理報驗。經檢驗未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向報驗人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向報驗人出具《檢驗證書》,并及時以《檢驗證書》副本通知口岸海關和當地環保部門依法處理。除海關、環保部門要求配合檢驗外,對于無收貨人的進口廢物,不予受理報驗。
二、口岸商檢機構在口岸海關監管場地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檢驗重點為貨物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因條件所限不能直接對集裝箱內廢物實施檢驗時,應要求報驗人將內裝貨物卸出后檢驗。
在進口廢物的強制性檢驗標準發布實施前,檢驗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被視為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口廢物中夾雜生活垃圾的或《進口廢物批準證書》注明的“廢物名稱”是廢鋼或其它廢金屬,而檢驗證明屬舊電機、電纜、五金、電器產品的;
經檢驗未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向報驗人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一正三副),該通知單上還應注明《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證書號等項內容;檢驗結果用語為:“上述貨物經本局初步檢驗,未發現影響環境保護要求的物質”。并加備注:請在規定期限內向到貨地商檢機構申報品質檢驗。將副本寄到貨地商檢局。按《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第二、四、七、八、九類廢物,按《通知》第六條要求辦理。
經檢驗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向報驗人出具《檢驗證書》(一正三副),證書上還應注明《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證書號等項內容;證書用語為:“上述貨物經本局初步檢驗,發現其中含有影響環境保護要求的物質”,并列出其中主要物質。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緊急通知》要求,及時以《檢驗證書》副本通知、移交當地環保部門和口岸海關處理。
三、口岸海關對申報進口的廢物(廢紙除外)不予轉關,徑憑《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口岸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情況通知單》驗放。
四、為防止廢紙中夾藏反動、淫穢印刷品的流失,進口廢紙經口岸商檢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后,凡生產企業與口岸海關同在一地的,由海關辦結進口手續并監管至工廠入化漿池銷毀。生產企業與口岸海關不在一地的,由口岸海關加封后轉關到其主管地海關辦理。
五、海關對申報進口的其他貨物是否系限制進口的廢物或禁止進口的廢物有疑問時,可要求申報人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不屬于廢物的,商檢機構在申報人的報關單上注明“經檢驗不屬于廢物”并加蓋“已接受登記”印章;經檢驗屬于限制進口的廢物,商檢機構應要求申報人持《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辦理報驗手續;經檢驗屬于禁止進口的廢物,商檢機構應及時通報海關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按《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處理。
六、口岸商檢機構對《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第二類(冶煉渣)、第四類(回收(廢碎)紙或紙板)、第七類(廢舊五金、電機、電器產品)、第八類(廢運輸設備)和第九類(特殊需進口的廢物)實施檢驗并向報驗人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后,應將《檢驗情況通知單》副本寄送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的地區(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由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對進口廢物的加工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七、商檢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以新充舊、以好充廢、申報商品編碼和名稱與實際貨物不符等有冒充進口廢物偷稅漏稅嫌疑,或在廢物中夾帶其他物品有走私嫌疑的,應及時通報海關處理。
八、進口廢舊物品申領衛生證書的手續
1.對進口的廢舊物品實施衛生檢疫管理的范圍:
(1)廢紙、舊輪胎、廢舊交通工具、舊電器、廢塑料、動物皮、毛、骨、人頭發、廢棉、廢五金、布絮、皮絮、廢木料。
(2)舊家俱、舊玩具、舊茶餐具、舊地氈、舊床上用品。
(3)糞便、垃圾。
(4)禁止進口的廢舊物品,廢舊服裝、舊麻包。
(5)衛生部規定的其它種類和名稱。
2.進口廢舊物品的貨主、承運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1)廢舊物品的名稱、數量;
(2)廢舊物品的來源地、經途港;
(3)廢舊物品的用途;
(4)廢舊物品的接收單位和地址;
(5)入境前是否實施過衛生處理;
(6)預定入境的口岸、日期和時間;
(7)申報人簽字。
3.進口廢舊物品必須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檢查或者衛生處理,取得衛生證書后方準入境。
4.入境前己實施衛生處理的進口廢舊物品,貨主、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交驗衛生處理證件,經檢查認為滿意,予以簽發衛生證書后方準入境。否則,重新實施衛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