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福建省環保廳了解到,2月13日,尤溪縣公安局對沈湖紙廠5名股東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這是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環保法以來,福建省首例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行政拘留的案件此次尤溪縣環保局將沈湖紙廠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是依據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以及公安部、環保部等5個部門為貫徹執行新環保法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違法排污行為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處以行政拘留。2015年1月9日,尤溪縣環保局對沈湖紙廠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污的行為下達了停止排污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生產。2015年2月3日現場突擊檢查時發現沈湖紙廠擅自恢復生產,并排放生產廢水。2月9日尤溪縣環保局將沈湖紙廠無排污許可證且拒不停上排污案件卷宗移送給縣公安局,2月11日尤溪縣公安局和環保局聯合到沈湖紙廠現場調查取證,2月12日縣公安局對五個股東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月13日正式對沈湖紙廠的5名股東羈押實施行政拘留尤溪縣沈湖紙廠未辦理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也未取得臨時排污許可證而以試生產為由違法排污。福建省環保廳執法負責人介紹,之前對此類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只能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責令停止試生產并處以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但處罰下去經常要走聽證、復議、訴訟等較長的法律程序,或者要給企業三個月的復議和訴訟時間,對法院判決后或過了三個月仍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往往又要經過長時間的審查、執行的過程,有的案件還因各種原因強制執行不了。一個案件辦下來,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年、兩年,不但耗費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對環境違法行為也難以起到實質性的懲誡效果。環保法律法規處罰條款很多,但真正管用的不多,環保部門在執法中常常感到心有余而勁使不上,企業違法排污也很容易死灰復燃據了解,新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和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手段,不但懲處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強,對一些惡劣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強制手段在較短時間內促使違法者糾正違法排污行為。其中行政拘留是對尚未構成環境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最嚴厲的制裁,雖然只是短期拘留,但其對違法者產生的心理震懾效應和對其他排污單位的教育作用不可低估。沈湖紙廠業主在知道將被尤溪縣公安局實施行政拘留處罰后,震動很大,立即停止了生產并著手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