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紙業最新發布的澄清公告并沒能澄清公司增發中的疑點。一方面,隨著調查的深入,定增參與者方懷月、沈利紅、劉首軾三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明確;另一方面,公司在澄清公告中稱三人 “不屬于一致行動人”的說法,明顯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條文相抵觸。
公司如今已改口
大眾證券報和財信網于12月16日以《涉嫌隱瞞發行對象之間關聯 青山紙業定增疑涉信披違規》一文報道了青山紙業的定增事宜。報道指出,青山紙業定增的發行對象中,方懷月、沈利紅、劉首軾這三人之間關系密切。沈利紅任職財務總監的新疆中盈投資,其法人代表就是方懷月,而且沈利紅與方懷月同為新疆中盈的股東。但公司定增公告在介紹方懷月身份時,只介紹他旗下擁有北京星探聯合與北京征金投資,只字不提新疆中盈。劉首軾任職副總裁的海南華通天合置業,其兩大股東之一,就是北京星探聯合。當時,記者采訪了青山紙業的董秘林建平,他明確表示:“方懷月、沈利紅、劉首軾三個人不是一致行動人,沒有關聯關系。”
在報道發出之后,公司于本周五發出了澄清公告:一、公司稱關于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均系根據各認購對象提交的資料進行如實披露,公司不存在“瞞報重要信息”的情形;二、根據各認購對象已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方懷月、沈利紅、劉首軾分別出具的 《聲明》,公司確認除福建省輕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與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構成一致行動關系以外,其余認購對象均不屬于一致行動人;三,現有發行對象的認購金額在華夏興邦、華夏綠色出局后均同比例調增,故并無所謂“最大受益人”之說。
與林建平接受記者采訪時 “方懷月、沈利紅、劉首軾三個人不是一致行動人,沒有關聯關系”的說法相比,如今公司的說明主要有兩點變化:第一、強調公司的認知是根據認購對象提交的資料;第二,公司現在只說三人不是一致行動人,不再說三人之間沒有關聯關系。
又有新證據出現
而自本周三的報道以來,又有一批新的證據出現,讓三人之間的關系顯得愈發明晰。
根據進一步查知的資料,明確了方懷月與沈利紅之間伙伴關系的新疆中盈投資有限公司是由西藏匯智實業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變更而來。變更前后,沈利紅一直是公司的股東之一,但新疆中盈的其他股東卻有變化,其中,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劉守士變成了方懷月。這個劉守士與本次參與增發的海南華通天合置業劉首軾,據記者通過相關渠道查證得知,“劉守士”是劉首軾的曾用名。也就是說,沈利紅與劉首軾也曾是明確的伙伴關系。
此外,根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由劉守士擔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天佑潤家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已吊銷),其股東之一就是方懷月。與之前挖掘到的劉首軾是方懷月入股公司的副總裁相比,這一聯系更能證明方懷月與劉首軾之間的合作關系。
澄清公告與監管法規相沖突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澄清公告中的部分表態,明顯與相關監管法規相沖突。
公司在澄清公告中稱,公司確認除福建省輕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與福建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構成一致行動關系以外,其余認購對象均不屬于一致行動人。然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六款有明文規定,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業已查明的數據,方懷月、沈利紅、劉首軾三人之間明顯存在合伙、合作等經濟利益關系,如無相反證據,則默認為一致行動人。而在方懷月、沈利紅、劉首軾三人的合計認購額度超過10%以上持股的情況下,他們如果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則必須受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多項規定的約束。
記者于上周五試圖采訪公司,試圖了解公司是掌握了什么相反證據,所以在公告中稱三人不是一致行動人。然而,記者撥打公司的對外聯系電話卻無人接聽,發給公司的采訪郵件也未得到答復。記者撥打董秘林建平的電話,但電話尚未接通即被掐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