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2月22日,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2月22日,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2月24日至25日,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經理王井奎臨時設置直徑20厘米鐵質排放管,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經該公司污水處理廠南側排入蘇北堤河,排放量2000余噸,污染了周邊環境。徐州市銅山區環境監測站于2015年2月25日對該公司外排廢水進行采水樣監測,數據顯示:化學需氧量為1180mg/L、氨氮為28.2mg/L、總磷為1.60mg/L,比《紙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標準分別超標12.1倍、2.5倍、1倍。2015年3月12日,徐州市銅山區環境保護局作出涉嫌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移送書,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年8月26日,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遂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經委托專家評估,確定此次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207000元。
徐州市檢察機關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家社會組織發出了督促起訴意見書,告知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污染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該三家社會組織收到督促起訴意見書后分別作出復函,稱目前尚不具備開展公益訴訟的能力,無法承擔本次起訴的主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規定,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