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未經處理直排閩江,躲避執法檢查,實行“游擊戰”——福建南平市延平區樟湖鎮湖光紙業有限公司(下稱湖光紙業)違法排污案遭環保部通報4月8日上午,環保部向媒體通報了今年2月《環保法》及配套辦法執行情況以及各地環保部門與司法機關聯動情況,對廣東、福建、浙江、山東等地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查環境違法案件表示肯定,并將湖光紙業違法排污案作為典型案例之一進行通報2016年1月18日,福建省環保廳執法人員會同南平市延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突擊檢查樟湖鎮湖光紙業有限公司,發現企業未生產,但有生產的明顯痕跡,且廠區露天堆放著大量己漚好的竹漿。執法人員在周邊排查時發現,有深色液體流經無防滲的土溝后排入閩江,經檢測呈強堿性,而源頭正是該企業貨廂中隱藏儲罐進行漚漿生產未經處理直接外排的廢液經執法人員采樣監測,排放廢液的pH值為13.9,為危險廢物。按“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危險廢物屬有毒物質環保部通報稱,企業為躲避打擊,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土法化學制漿轉移至移動車輛上進行竹子漚漿生產,在環保部門檢查時迅速轉移,實行游擊戰。依據福建省公、檢、法、環保四個部門會議紀要(閩環發〔2015〕5號),湖光紙業漚漿廢液未經處理直接通過土溝外排,可認定為“私設暗管偷排”,且排放廢液的土溝沒有防滲,也可認定為通過滲坑排放此外,湖光紙業通過移送車輛進行漚漿并直排廢液,逃避環保監管,明顯屬主觀故意。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目前,延平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延平區公安局偵辦。同時,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延平區環保局按程序對該企業的漚漿廠房實施查封湖光紙業違法排污案為2月份《環保法》及配套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典型案例,據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今年2月份,全國范圍內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29件,罰款數額達2669.75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72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共8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76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共76件。與1月份情況相比,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6%,適用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12%,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13%,適用限產停產案件數量上升107%,適用按日計罰案件數量下降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