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組織員工學習2015年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提出“全面推進創業板改革,推動新三板與創業板轉板試點”。據上述權威人士介紹,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創業板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創業板設立單獨層次,專門接納在新三板掛牌滿一年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高新技術企業,此種方式實施的前提是降低財務指標等發行條件,即IPO方式;二是轉板企業不通過發行,只通過交易所之間轉板,即在新三板通過定增和交易,股權分散程度達到了創業板的上市條件,實現轉板。但需要提醒的是,二者的區別是IPO條件與上市條件的區別。
上述權威人士表示,“深交所提出的轉板方式是設立單獨層次,降低IPO條件,吸納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高新技術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一年后到創業板上市,但目前對于掛牌企業標準、轉板條件、轉板程度等均未有定論。”
“兩大行業企業轉板創業板是試點創新。”北京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邱清榮律師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但需要對現行《證券法》中的相關限制做出修訂,比如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等條款。
“實際上,在中國,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與上市是捆綁在一起的,因此,新三板互聯網與高新技術企業要實現到創業板上市,必須跨越一個前置條件,即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邱清榮解釋,新三板企業目前并沒有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