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法律法規作為支撐的“尚方寶劍”。法律法規是剛性約束,什么樣的行為違法,應受什么樣的處罰,需要條分縷析,刻度精確。
據有關部門介紹,新《環保法》將配套54項相關細則,相關政策、制度、機制涉及方方面面,這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整體設計。
只有把環境保護的網越織越密,破壞環境的行為才無處遁形,才能逐步收斂。當然,法律法規既要有指導性,又不能止步于原則性的條款,而應當劃出條條“紅線”,提出可操作的具體措施。同時,應當在此基礎上倒逼各地根據實際,制定出臺更加嚴格的細則條款。
需要豐富監督處罰手段作為“撒手锏”。過去,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多采取“限期整改”,雖然給出了一定的期限,但制約的效力有限,很多企業并沒有把“整改期”當成“反省期”,而是當作打折扣、搞變通的“緩沖期”,與環保部門捉迷藏,甚至最后不了了之。
“按日計罰”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懲罰措施,有助于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產生震懾效應。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懲戒手段還需進一步豐富,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就該高壓嚴懲。
此外,還應突出環保部門的權威,強化責任擔當。要理順體制機制,強化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在環境問題查處上的領導,阻斷地方利益對環保工作的滲透,清除環境保護的外部干擾。
同時,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問題追責機制,對于發生重大環境問題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不作為的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堅決查處、追究責任,與“官帽”掛鉤,才能觸動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