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針對問題產品賦予消費者十倍索賠的權利,若僅限于包裝標簽不當且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消費者還能獲得十倍賠償嗎?請看一案:
超市食品標簽因“病”頻繁被訴
家住河南的周先生在無錫一家超市購買了10盒“小李子皮蛋”,包裝盒上注明保質期為6個月。回到家,他查詢的國家標準GB/T9694-1988中顯示:皮蛋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應能保質3個月,保存5個月。周先生理解認為,皮蛋類產品的最長保質期應為5個月,而廠家標注的保質期已超過了國家標準,遂要求十倍賠償。
兩個月后,這家超市再次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這次被訴是因消費者馬某購買的27包“阿明”系列牛肉干內外包裝上的QS代碼不一致。
而后過了一個月,消費者秦某又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稱他購買的12盒“百合菊花粉”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未標注能量等內容。
這家大型超市半年3次被訴十倍賠償,無一例外都跟食品包裝標簽有關。超市覺得很冤,指責消費者“無理取鬧”。“我們超市銷售的食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有些只是包裝上出現的印刷錯誤,消費者過分較真,甚至玩弄文字游戲,令人頭痛。”超市負責人說。由于這3起食品質量糾紛都沒有產生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因此超市方面呼吁消費者應理性維權。
包裝標簽不合格怎么判?
面對超市方面的指責,消費者覺得“如果超市沒有問題,工商局怎會對他們作出處罰?”受理的9起食品質量案件中,有6位消費者都是先向工商部門舉報,等工商作出處理決定后,再向法院起訴十倍賠償。消費者認為工商的處理告知書,也是訴訟的強有力籌碼。
法庭上,作為被告的超市方面反復強調兩點:1、進貨時已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2、涉案食品質量不存在任何問題,也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而原告消費者則認為,包裝標簽問題本身就是質量問題,錯誤的標簽引導含有潛在的損害后果。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認定十倍賠償的一個標準,但食品包裝標簽出問題,是否就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呢?
法官認為,“如果標簽標注的不當內容不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隱患,不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害,就不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反之,如果因標識不明或不當可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則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包裝上QS代碼不一致、沒有標注能量等營養成分,法院認為這兩類包裝標簽違規的情況并不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為此判決僅支持退還貨款,駁回了原告十倍賠償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