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總計28條,比現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增加了14條,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
首先,新《辦法》對內部資料出版物的準入條件和審批程序作了更加規范、細化的規定,排除了不屬于內部資料范疇的一般印刷品和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的作品。一方面,明確了廣告印刷品、介紹推廣本單位基本情況的宣傳資料,或者僅含有歷法信息及廣告內容的掛歷、臺歷、年歷等一般印刷品,無需申領《準印證》。另一方面,對于中小學教科書及教輔材料、地圖、個人畫冊、個人文集等應由出版單位出版的作品,不予核發《準印證》。
其次,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這也是新《辦法》的明顯特點。新《辦法》詳細規定了內部資料在內容、版本記錄及發送范圍、經營管理、人員機構、印刷等方面的規范要求。如規定編印內部資料必須“按照批準的名稱、開本(開版)、周期印制,不得用《準印證》印制其他內容”“不得將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作為發送對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為名,將無隸屬關系和指導關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作為發送對象”等。此外,新《辦法》還明確了內部資料的樣本繳送制度、審讀制度、培訓制度、監督檢查制度。針對連續性內部資料半年一換證太頻繁的問題,新《辦法》延期換證時間調整為每年一次。
再次,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對于未經批準擅自編印內部資料等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新《辦法》承印內部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內部資料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校內學生編辦內部資料的情況,新《辦法》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自行編印僅面向本校發送的內部資料,由該校校內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附件:《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