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
優惠對象: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
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
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同時,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即使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備案手續也有了進一步簡化,進一步減輕辦稅負擔。以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終了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需同時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今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