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5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巴基斯坦上訴法庭于2014年7月25日就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反傾銷案裁決發回重審,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調查后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的反傾銷措施。
2015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巴基斯坦上訴法庭于2014年7月25日就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反傾銷案裁決發回重審,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據此要求申訴方提供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有關涉案產品的傾銷信息以及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對國內產業損害的信息,然而申訴方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重申在新調查中應使用原審調查中的信息,且不改變調查期。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調查后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的反傾銷措施。
2009年6月26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作出終裁:由于伊斯蘭堡高等法院認為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于2009年9月簽署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的委員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只有2名委員簽署了立案通知,而不是規定的3名委員),并于2011年5月23日發布裁決廢除上述立案及其初裁,因此決定重新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重啟反傾銷調查;2012年12月27日,巴基斯坦作出肯定性終裁,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自2012年12月27日起正式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
2015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巴基斯坦上訴法庭于2014年7月25日就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反傾銷案裁決發回重審,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據此要求申訴方提供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有關涉案產品的傾銷信息以及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對國內產業損害的信息,然而申訴方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重申在新調查中應使用原審調查中的信息,且不改變調查期。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調查后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的反傾銷措施。
2009年6月26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作出終裁:由于伊斯蘭堡高等法院認為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于2009年9月簽署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的委員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只有2名委員簽署了立案通知,而不是規定的3名委員),并于2011年5月23日發布裁決廢除上述立案及其初裁,因此決定重新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重啟反傾銷調查;2012年12月27日,巴基斯坦作出肯定性終裁,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自2012年12月27日起正式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