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書存在邏輯矛盾,并質疑在商標許可中產生的衍生權益必然回饋給商標權人的合理性。
“知名商品”是“王老吉涼茶”還是“王老吉紅罐涼茶”
一審判決時,法院使用了雙方當事人沒有簽訂商標使用合同之前的(1995年3月)“王老吉”商標作為證據,但這只能說明之前在市場上銷售的“盒裝王老吉涼茶”的知名度,證明“盒裝王老吉涼茶”是“知名商品”。
但本案要證明的是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包裝問題。事實上,廣藥集團經營的“綠色盒裝王老吉涼茶”與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在配方、口味和包裝上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商品。“王老吉涼茶”對應的是兩種商品,所涉及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也是兩種,法院何以得出紅罐包裝裝潢是“王老吉涼茶”特有的呢?
此外,在整個判決書,無論是雙方的證據,還是對消費者的調查,都得出了“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是一種“知名商品”。法院認定“王老吉涼茶”是“知名商品”實際上指代了兩種商品,這種對知名商品界定缺乏唯一性的結果無法與其后面認定“特有的包裝裝潢”相聯系。
“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到底歸誰
在確定了“知名商品”之后,法院不支持加多寶的對涉案知名商品包裝裝潢與商標權分屬雙方當事人的請求。這里法院沒有正面確認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而是不支持加多寶公司認為的“該包裝裝潢是由鴻道集團委托他人設計并首先投入使用”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