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中,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在內的市場主體,明確成為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的主體責任。在此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扶持。具體實施過程中,農藥經營單位對產品信息、產品來源、銷售信息和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情況進行記錄,并建立臺賬;農藥使用者則需妥善保管農藥廢棄包裝物,并將其及時送交相應的農藥經營單位或指定回收點;各縣政府通過采購、招投標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農藥批發經營單位負責本地區農藥廢棄包裝物的歸集和運輸。
對農業和環保部門的責任,辦法也予以明確:由農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歸集和運輸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服務;環保部門則負責集中處置的環境監管,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浙江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履行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歸集、運輸和集中處置等相關職能所必需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同時納入生態省建設、平安浙江等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