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利實業集團訴稱:2012年原告上市了專為兒童設計的飲品“QQ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產品包裝裝潢設計獨特,采用國內首創的迪斯尼卡通形象3D立體包裝。包裝設計特點為:采用3D卡通形象,戴著刻有豎紋、上寬下窄的博士帽,圓形腦袋,立體小耳朵,短脖子,方形身體,色調主要使用紅、黃、白、藍四種顏色,產品名稱均使用藍色,博士帽根據不同口味,分為單一黃色、紅色。原告發現,被告蒙牛乳業集團在2015年4月上市了名為“未來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的產品,原告于2015年10月在超市發閔莊店購買了該產品,開具的發票顯示銷售方為另一被告北京誠佳和商貿有限公司。“未來星飲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口味,也以卡通形象為藍本,進行3D立體包裝。包裝規格與原告“QQ星飲品”一致,均為4小瓶一組,4組一箱。
原告伊利實業集團認為,原告的產品“QQ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自2012年問世以來,獲得過SIAL頒發的創新大獎,在知名電視節目《爸爸去哪兒》中進行廣告冠名,極大的提高了產品知名度,在同類產品中具有極高的市場占有率,是公眾廣為知曉的商品。但是,被告的產品包裝、裝潢在組成要素、設計風格、產品名稱方面與原告產品相同或近似,作為同類產品,極易產生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被告的“未來星飲品”在全國多個城市的大型超市均有銷售,銷售量大。被告作為同行業競爭者,模仿原告產品包裝,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要求,被告蒙牛乳業集團停止使用涉案產品包裝裝潢、產品名稱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誠佳和商貿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被告蒙牛乳業集團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