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83號
惠州市明豐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啟潤紙業有限公司訴被告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現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紙款9602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30日至全部貨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紙款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暫計至2015年12月8日為10744.64元),紙款及違約金合計20346.64元;3.本案訴訟費有被告承擔。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08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作出處理。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