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5日從環境保護部獲悉,實行多年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將取消,相關內容將與排污許可制度進行銜接。此舉有利于減少政府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
環保部透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有關單位意見。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以排污許可替代竣工環保驗收;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調查,編制竣工驗收報告,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方可投產使用。
據記者了解,現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與環境管理需求存在諸多“不適應”: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范圍過大,不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
環保部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每年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約20萬個左右,約占審批數量50%,該類項目環境影響很小,對其審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
另外,審批職能交叉,不符合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要求。現行《條例》規定行業預審、水土保持方案審查作為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的前置,存在重復審查和審批,影響審批效率。現行《條例》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審批和標準等相關規定不夠清晰,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現行《條例》未充分體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核心目標,也未體現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等環保新要求。
根據征求意見稿,今后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意見、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作為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前置。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對環境影響很小、只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由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方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其承諾的環保設施及措施落實情況作為事中事后監管重點。
環保部門將明確審批紅線,規范環保審批管理,使審批環節更加透明,并從環境質量改善、環保措施有效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等方面提出了審批要求。建設單位可對照清單進行自檢,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資帶來損失。
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黑名單”制度,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社會公示、通報相關部門等措施,同時加大對政府和環保部門的責任追究。
環保部表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規劃與具體項目之間,通常是“大源頭”與“小源頭”的關系,單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相對較小,一個區域多個建設項目,即使每個項目污染物排放或者生態環境影響都能符合相應要求,但多個建設項目疊加,就可能存在重大環境影響或者生態破壞,這就需要從規劃源頭解決問題。
征求意見稿也要求,強化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聯動的要求,通過強化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約束和指導,在項目環評中落實規劃環評成果,實現從更大范圍和源頭上控制開發建設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與排污許可的銜接問題,環保部表示,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必將成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核心制度。
考慮到目前關于排污許可相關法規尚未頒布實施,需要在《條例》修訂中對“三同時”和排污許可進行規定,實現有機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
依據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排放許可與交易研究中心的最新研究成果,未來將實行的排污許可以環境質量改善為基本出發點,整合點源環境管理的相關制度,實現一企一證、分類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分階段推進,強化企業責任,加強發證后的監督與處罰,讓排污許可證成為企業環境守法、政府環境執法、社會監督護法的根本依據。
預計未來5-10年,排污許可制度將成為我國固定點源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和核心性制度。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認為,環保部門發放排污許可證時,應審查企業申報材料是否與生態環境功能區相一致。排污許可證中的水、大氣和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必須與水(環境)功能區、大氣環境功能區、土壤環境功能區等要素功能區劃相銜接,不能相互沖突。排污許可與項目環評“同步”對接,以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代替“三同時”驗收。
未來,政府對企業排污行為的許可,應當把排放標準的要求作為不能逾越的底線。對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的企業排污強度、排污總量或排污方式提出更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