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發布了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這是繼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湖南省和四川省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之后,第七個正式發布文件通知試點開征VOCs排污費的省份。
執行時間
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征收范圍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征收VOCs排污費。
征收標準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差別收費
為建立約束激勵機制,鼓勵深度治理,對VOCs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1.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
2.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征收管理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征收VOCs排污費后,不再對大氣污染物單項有機物征收排污費。收繳的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
各地VOCs收費政策對比
北京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印刷、家具制造5個行業。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上海
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階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階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電子等12個大類行業中的71個中小類行業。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江蘇
自2016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 80%-100% 之間(含 100% ),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 50%-80% 之間(含 80%) ,按基準收費標準 800/0計收排污費;低于規定排放標準 50% (含50% ),按基準收費標準的 500/0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安徽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0元。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湖南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四川
自2016年3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對于排放濃度高于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