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超市銷售的糖果包裝上標注能量為987千焦,但按照我國相關標準計算,糖果的實際能量為1632千焦。消費者小北(化名)認為銷售該糖果的超市客觀上誤導了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正確判斷,會給特定消費者帶來危害,因此起訴要求超市十倍賠償。日前,房山法院判決支持了小北的訴訟請求。
消費者認為標注有誤起訴超市
2015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某超市購買了“Woogie”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檸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費共計676.8元。該糖果的外包裝上標注糖果的能量為987千焦。但小北按照國家標準中關于能量計算的公式計算后發現,該商品實際所含能量為1632千焦。
小北指出,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肥胖的根本原因是能量攝入過多。而其在京客隆購買的這款糖果用低能量的標注吸引消費者,客觀上誤導了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正確判斷,會給特定消費者帶來極大危害。為此,小北依據《標準化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將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客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京客隆公司退還價款676.8元并十倍賠償6768元。
超市認為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面對消費者的起訴,京客隆公司方面答辯稱,首先,小北買的這些糖果均為進口商品,經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合格后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證書上已明確注明送檢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要求”。京客隆公司表示,公司據此有權認為,具有合格衛生證書的糖果其標簽標識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才將商品上架銷售。
其次,京客隆公司對該商品標簽瑕疵問題不存在“明知”情形,因此不應該承擔本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承擔的責任。京客隆公司的代理人指出,超市方面基于對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的信任,根據衛生證書、檢驗報告允許涉案商品上架銷售并無不當,不構成《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關于十倍賠償的法定條件。
最后,京客隆方面指出,涉訴糖果的檢驗報告中能量標示符合要求,衛生證書明確糖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該商品并未造成小北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因此超市方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外包裝標稱能量確有誤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北所購買的糖果包裝上營養成分表中能量標注為987千焦,蛋白質為0克,脂肪為0克,碳水化合物為96克,鈉為0克。而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以下簡稱《營養標簽通則》)及國家原衛生部發布的規范性解釋文件《GB28050-2011問答》中所列公式,營養成分表中的能量系數公式為:能量(KJ/100g)=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根據該公式計算,涉訴商品標稱的能量值與實際確有不符。
根據《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但小北購買的涉案糖果外包裝標稱的能量值確實有誤,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極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特別是隨著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關注度不斷提高,該錯誤標示值可能對特定消費者群體造成健康損害。此外,我國相關法律也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法院認為,京客隆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嚴格審查涉訴商品的相關標識,雖涉訴商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及質檢機關檢驗,亦不能免除其審查義務。京客隆公司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京客隆退還小北貨款676.8元并賠償小北6768元,小北則需向京客隆公司退還所購36盒糖果。
(原標題:糖果外包裝標錯能量值 超市被判賠十倍)
消費者認為標注有誤起訴超市
2015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某超市購買了“Woogie”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檸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費共計676.8元。該糖果的外包裝上標注糖果的能量為987千焦。但小北按照國家標準中關于能量計算的公式計算后發現,該商品實際所含能量為1632千焦。
小北指出,世界衛生組織認為,肥胖的根本原因是能量攝入過多。而其在京客隆購買的這款糖果用低能量的標注吸引消費者,客觀上誤導了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正確判斷,會給特定消費者帶來極大危害。為此,小北依據《標準化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將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客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京客隆公司退還價款676.8元并十倍賠償6768元。
超市認為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面對消費者的起訴,京客隆公司方面答辯稱,首先,小北買的這些糖果均為進口商品,經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合格后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證書上已明確注明送檢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要求”。京客隆公司表示,公司據此有權認為,具有合格衛生證書的糖果其標簽標識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才將商品上架銷售。
其次,京客隆公司對該商品標簽瑕疵問題不存在“明知”情形,因此不應該承擔本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承擔的責任。京客隆公司的代理人指出,超市方面基于對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的信任,根據衛生證書、檢驗報告允許涉案商品上架銷售并無不當,不構成《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關于十倍賠償的法定條件。
最后,京客隆方面指出,涉訴糖果的檢驗報告中能量標示符合要求,衛生證書明確糖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該商品并未造成小北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因此超市方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外包裝標稱能量確有誤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北所購買的糖果包裝上營養成分表中能量標注為987千焦,蛋白質為0克,脂肪為0克,碳水化合物為96克,鈉為0克。而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以下簡稱《營養標簽通則》)及國家原衛生部發布的規范性解釋文件《GB28050-2011問答》中所列公式,營養成分表中的能量系數公式為:能量(KJ/100g)=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根據該公式計算,涉訴商品標稱的能量值與實際確有不符。
根據《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但小北購買的涉案糖果外包裝標稱的能量值確實有誤,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極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特別是隨著消費者對能量攝入的關注度不斷提高,該錯誤標示值可能對特定消費者群體造成健康損害。此外,我國相關法律也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法院認為,京客隆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嚴格審查涉訴商品的相關標識,雖涉訴商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及質檢機關檢驗,亦不能免除其審查義務。京客隆公司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京客隆退還小北貨款676.8元并賠償小北6768元,小北則需向京客隆公司退還所購36盒糖果。
(原標題:糖果外包裝標錯能量值 超市被判賠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