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6年1月11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進口無涂層紙作出反傾銷終裁,同時對原產于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無涂層紙作出反補貼終裁。
2016年1月11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進口無涂層紙作出反傾銷終裁,同時對原產于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無涂層紙作出反補貼終裁。
對中國涉案產品的裁決如下:綠點全球貿易公司
(GreenpointGlobalTrading(MacaoCommercialOffshore)Ltd)和亞太森博(廣東)紙業有限公司(AsiaSymbol(Guangdong)PaperCo.,Ltd)的傾銷幅度為84.05%;中國普遍的傾銷幅度為149.00%。另一方面,亞太森博有限公司(AsiaSymbolCompanies)的補貼率為7.23%;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SunPaperCompanies)和芬歐匯川集團(UPM)的補貼率為176.75%;中國普遍的補貼率為7.23%。
2015年2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華無涂層紙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802.56.1000、4802.56.2000、4802.56.3000等。
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的未涂布紙進行反傾銷調查
2016年1月15日,應巴基斯坦BullehShahPackagingPvt.Ltd.的申請,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巴西、印尼、日本和泰國的未涂布書寫紙和印刷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802.5510、4802.5600、4802.5700、4802.6100、4802.6200。
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12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
巴基斯坦曾于2009年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作出終裁:由于伊斯蘭堡高等法院認為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于2009年9月簽署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的委員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只有2名委員簽署了立案通知,而不是規定的3名委員),并于2011年5月23日發布裁決廢除上述立案及其初裁,因此決定重新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重啟反傾銷調查;2012年12月27日,巴基斯坦作出肯定性終裁,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自2012年12月27日起正式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
2015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巴基斯坦上訴法庭于2014年7月25日就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反傾銷案裁決發回重審,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據此要求申訴方提供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有關涉案產品的傾銷信息以及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對國內產業損害的信息,然而申訴方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重申在新調查中應使用原審調查中的信息,且不改變調查期。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調查后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的反傾銷措施。
2016年1月11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尼西亞和葡萄牙的進口無涂層紙作出反傾銷終裁,同時對原產于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無涂層紙作出反補貼終裁。
對中國涉案產品的裁決如下:綠點全球貿易公司
(GreenpointGlobalTrading(MacaoCommercialOffshore)Ltd)和亞太森博(廣東)紙業有限公司(AsiaSymbol(Guangdong)PaperCo.,Ltd)的傾銷幅度為84.05%;中國普遍的傾銷幅度為149.00%。另一方面,亞太森博有限公司(AsiaSymbolCompanies)的補貼率為7.23%;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SunPaperCompanies)和芬歐匯川集團(UPM)的補貼率為176.75%;中國普遍的補貼率為7.23%。
2015年2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華無涂層紙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802.56.1000、4802.56.2000、4802.56.3000等。
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的未涂布紙進行反傾銷調查
2016年1月15日,應巴基斯坦BullehShahPackagingPvt.Ltd.的申請,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巴西、印尼、日本和泰國的未涂布書寫紙和印刷紙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802.5510、4802.5600、4802.5700、4802.6100、4802.6200。
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12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
巴基斯坦曾于2009年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作出終裁:由于伊斯蘭堡高等法院認為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于2009年9月簽署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的委員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只有2名委員簽署了立案通知,而不是規定的3名委員),并于2011年5月23日發布裁決廢除上述立案及其初裁,因此決定重新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單面涂層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2012年1月11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重啟反傾銷調查;2012年12月27日,巴基斯坦作出肯定性終裁,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自2012年12月27日起正式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
2015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巴基斯坦上訴法庭于2014年7月25日就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反傾銷案裁決發回重審,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據此要求申訴方提供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有關涉案產品的傾銷信息以及2011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對國內產業損害的信息,然而申訴方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重申在新調查中應使用原審調查中的信息,且不改變調查期。巴基斯坦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調查后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中國、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單面涂層紙板的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