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半年前,市民王某在武漢一大型超市購買了20盒武漢一食品公司生產的飲料,價款2600元,用于給家中老人及上高三的孩子服用。王某上網查詢后發現,該食品外包裝標識與說明書不符——未寫明“適用人群”一項。
王某認為,該產品是經國家批準的保健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明適宜人群這一項,不符合國家對保健食品的外包裝規定,適用人群的缺失,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對消費行為產生錯誤的判斷和指引的標示不當食品,是屬于《食品安全法》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要求判令超市返還其尚未使用的產品貨款2340元,食品公司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26000元。
食品公司稱,該飲料不屬于不安全食品。且已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該標識的不完整不會對消費者產生任何可能的人身傷害。
青山法院認為,雖然該飲料的外包裝標識存在瑕疵,無適宜人群的標識,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王某購買的飲料僅存在外包裝標識的問題,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亦未舉證證明該產品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或有損害后果的存在,故其要求退還貨款及支付10倍價款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認為,該產品是經國家批準的保健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明適宜人群這一項,不符合國家對保健食品的外包裝規定,適用人群的缺失,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對消費行為產生錯誤的判斷和指引的標示不當食品,是屬于《食品安全法》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要求判令超市返還其尚未使用的產品貨款2340元,食品公司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26000元。
食品公司稱,該飲料不屬于不安全食品。且已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該標識的不完整不會對消費者產生任何可能的人身傷害。
青山法院認為,雖然該飲料的外包裝標識存在瑕疵,無適宜人群的標識,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王某購買的飲料僅存在外包裝標識的問題,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亦未舉證證明該產品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商品或有損害后果的存在,故其要求退還貨款及支付10倍價款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