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督察組前來晉江市開展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印刷復制發行企業在制品、出售出版物中有無涉“黃”、涉“黑”內容。同時,還對印刷復制單位執行印刷“五項制度”的情況進行了解。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督察組前來晉江市開展“兩節”“全國兩會”期間“掃黃打非”工作檢查。本次重點檢查印刷復制發行企業在制品、出售出版物中有無涉“黃”、涉“黑”內容,印刷復制企業是否嚴格執行委托書制度,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是否超范圍經營出版物等。同時,還了解印刷復制單位執行印刷“五項制度”的情況,并將“五項制度”上墻規范管理。
據了解,印刷“五項制度”指的是《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中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的五個管理規定: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
其中,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還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也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督察組前來晉江市開展“兩節”“全國兩會”期間“掃黃打非”工作檢查。本次重點檢查印刷復制發行企業在制品、出售出版物中有無涉“黃”、涉“黑”內容,印刷復制企業是否嚴格執行委托書制度,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是否超范圍經營出版物等。同時,還了解印刷復制單位執行印刷“五項制度”的情況,并將“五項制度”上墻規范管理。
據了解,印刷“五項制度”指的是《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中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的五個管理規定: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
其中,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還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也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