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在杭州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記者發現,二審的修訂草案作了較大的修改完善,不僅進一步明確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職責,還對大氣污染防治作了細化完善,其中還賦予環保部門一項“特權”——對沒履行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部門,可向相關機關提出處分該部門負責人的建議。
賦予環保部門處分建議權
“大氣污染防治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省人大常委會去年審議修訂草案第一稿后,不僅進行了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還通過媒體開展了問卷調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說,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大氣污染防治中存在部門職責不清、處罰力度不夠、機動車污染監管不力等問題。為此,我們有針對性地進行了多處修改。
任何事最怕的是職責不清和相互推諉。為此,修訂草案新增一條明晰各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優化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煤炭質量管理,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修訂草案對每一條監管責任劃分都十分明確,分別明確了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中應承擔的職責。
“這樣一來,相關部門按照條例各司其職就行。”該負責人表示,更為嚴格的是,修訂草案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定,對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嚴格控制機動車船污染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的不斷增加,其帶來的污染也越來越大。同時,我省是港航大省,集裝箱車等重型柴油車和船舶污染較為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加強防治。
為此,修訂草案也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規定:在本省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和省外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樣一來,就為我省對新上牌機動車和外省轉入機動車執行國五排放標準提供了法律依據。因為從今年4月1日起,我省已實施國五排放標準,只有符合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才能夠在我省上牌。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還規定,市、縣政府應當采取劃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標準較低的機動車;推進集裝箱車等在用重型柴油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港區內的運輸車輛和裝卸機械等港區作業設備使用清潔能源。具體辦法由省政府規定。
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
對于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除了應承擔相應的經濟等處罰外,修訂草案引入了社會誠信檔案這一制度,讓公眾來監督違法者。
修訂草案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排污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并將排污單位的大氣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
為鼓勵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修訂草案規定,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全省統一的舉報電話、網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對移交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情況和核實、處理情況予以記錄、保存。同時,修訂草案明確,相關部門不僅要對舉報人進行保密,還要反饋結果,查實后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并且獎勵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