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去年,王先生購買的掛面外包裝標注的“產品等級:一級”,可回家后查閱資料發現該掛面外包裝標注的執行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花色掛面》(LS/T3213),并無質量等級的分類要求。為此,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超市起訴至江南區法院。日前,江南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去年9月8日,王先生花費7.8元在江南區一超市購買某品牌掛面1扎。王先生說,當初購買該品牌掛面,就是沖著掛面外包裝標注的“產品等級:一級”購買的。然而回家后,他翻閱資料,發現該掛面外包裝標注的執行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花色掛面》(LS/T3213),并無質量等級的分類要求。王先生認為,商家對產品做出了無中生有的質量描述,誤導其購買,超市方銷售虛構產品質量的商品,理應為欺詐行為買單。
至此,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超市起訴至江南區法院,要求超市退回購物款9.8元,并賠償500元。日前,江南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指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質、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掛面外包裝標注執行標準為LS/T3213,根據該標準規定,對產品并無等級劃分。由此,該商品包裝上標注產品等級為“一級”,違反了執行標準,屬標識不合格產品。
法院認為,超市作為商品的銷售者,理應盡到審慎的進貨檢查驗收義務,但其未認真履行該義務,導致消費者購買到了不符合標準的商品,誤導消費者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其銷售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據此,法院一審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眼觀察
超市方需要建立并執行完善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這其中,不僅需要驗明產品合格證,還包括標識。
去年9月8日,王先生花費7.8元在江南區一超市購買某品牌掛面1扎。王先生說,當初購買該品牌掛面,就是沖著掛面外包裝標注的“產品等級:一級”購買的。然而回家后,他翻閱資料,發現該掛面外包裝標注的執行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花色掛面》(LS/T3213),并無質量等級的分類要求。王先生認為,商家對產品做出了無中生有的質量描述,誤導其購買,超市方銷售虛構產品質量的商品,理應為欺詐行為買單。
至此,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超市起訴至江南區法院,要求超市退回購物款9.8元,并賠償500元。日前,江南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指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質、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掛面外包裝標注執行標準為LS/T3213,根據該標準規定,對產品并無等級劃分。由此,該商品包裝上標注產品等級為“一級”,違反了執行標準,屬標識不合格產品。
法院認為,超市作為商品的銷售者,理應盡到審慎的進貨檢查驗收義務,但其未認真履行該義務,導致消費者購買到了不符合標準的商品,誤導消費者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其銷售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據此,法院一審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眼觀察
超市方需要建立并執行完善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這其中,不僅需要驗明產品合格證,還包括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