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差異是由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及美國煙酒稅收貿易局(TTB)對酒精飲料的并行管轄權引起的。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A)將“食品”定義為一種“用于食用或飲用的物品”。因此,酒精飲料受某些FD&C法案的約束,用于治理摻假和造假。同時,由TTB執行的聯邦酒類管理法規(FAAA),起草了啤酒、葡萄酒和白酒法規,將其控制權強制列于FDA法規之上。
到1987年,FDA和TTB的前身(酒精、煙草、槍支、炸藥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MOU)清晰地表明:TTB負責頒布和執行白酒、某些葡萄酒及麥芽飲料標簽的規定。但隨后TTB于2008年指出,根據FAA法案,不由大麥麥芽和啤酒花,而是由大麥麥芽的替代釀造的啤酒,并不符合“麥芽飲料”的定義。因此,這些飲料不受制于FAA法案頒布的TTB標簽、廣告或其他法規規定。相反,他們受制于公平包裝及標簽法(FPIA)的規定,由FDA管轄。
FDA關于啤酒標簽問題的指示
在TTP頒布“麥芽飲料”法規一年之后,2009年8月,FDA頒布了一款受其管轄的啤酒標簽需求指導草案。在該草案的指示下,FDA表示,到2012年1月1日之前制造商都要修改他們的非麥芽啤酒標簽。2014年12月22日,該機構完成了該指示,并指出目前預計這些產品的所有標簽都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