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PM2.5二次生成的主要來源,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早在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就明確提出,對包括包裝印刷行業在內的幾大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整治。2015年7月1日,北京《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正式實施。
2015年7月1日,被稱為全球印刷業最嚴格的標準——北京《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正式實施!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PM2.5二次生成的主要來源,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早在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就明確提出,對包括包裝印刷行業在內的幾大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整治。隨后,北京市政府出臺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重拳治理大氣污染,對于印刷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也早已提上議事日程,原計劃于2014年年底出臺北京市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于2014年9月和2015年初先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
該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解放軍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協會聯合起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
標準規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
印刷材料方面,標準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上限,其中熱固型膠印油墨≤10%,單張/冷固膠印油墨≤3%,凸版和凹版油墨≤30;潤版液中醇類添加量應≤5%;同時,煤油或汽油,溶劑型上光油、溶劑型書刊裝訂用膠黏劑將不能被用于印刷過程生產中。
設備或車間排氣筒要的具體高度及距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且不應低于15m。
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此外,標準明確了印刷油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排氣筒監測、無組織排放監測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
印刷包裝企業該做些什么?
標準從VOCs全過程控制出發,將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相結合,包括對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提出具體的工藝和管理要求,不僅告訴企業要做什么,更要告訴企業怎么做,讓企業在執行標準的過程中有更加明確的思路。
•油墨、清洗劑、潤版液、膠黏劑、有機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要求安裝潤版液過濾回收系統。
•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生產活動(清洗、調墨等)及設備(印刷機、覆膜機、復合機等)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應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備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處理工藝,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確定吸附劑的使用量及更換周期,每萬m3/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用量不應小于1m3,更換周期不應長于1個月。購買吸附劑的相關合同,票據至少保存三年。
•廢吸附劑應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或綜合利用,相關的合同、票據至少保存三年。
•廢油墨、廢清洗劑、廢溶劑、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中,定期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應做以下記錄,內容必須包括但不限于:記錄中的編碼規則、印刷工藝和承印物種類(金屬、塑料、紙等)、每月每個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釋劑、膠黏劑、清洗劑、潤版液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種類和總量、每種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烘箱溫度、安裝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備的工作情況等。并要求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標準的實施會帶來哪些影響?
標準的出臺確實是完善了VOCs治理的相關政策,有利于環保部門監管工作的開展,推動北京印刷業VOCs治理進入了實質性治理階段。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北京市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印刷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這勢必會對北京印刷業的未來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甚至對全國印刷業產生強大的示范帶動效應。
標準的實施無疑將加速我們包裝印刷業的格局變換,部分規模小、技術水平落后、污染嚴重的企業將遇到生存危機,甚至被淘汰出局,而那些在關注綠色印刷、在環保方面有持續投入的印刷企業會繼續受益,并可能獲得更多發展機遇。同時,包裝印刷企業在北京市的新建和擴建也將會受到嚴格的限制。
印刷生產過程中,確實會有廢氣、廢液等排放對環境的影響,但印刷業絕對不是大氣污染大戶。尤其是綠色印刷政策實施以后,不少印刷企業認識到節能、減排、創新的重要性,積極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北京印刷業也絕對是全國綠色印刷的排頭兵。
此次標準的實施,勢必加速北京包裝印刷企業的綠色化。
下一步,或將有更多地方標準相繼出臺。
2015年7月1日,被稱為全球印刷業最嚴格的標準——北京《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正式實施!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PM2.5二次生成的主要來源,是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早在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就明確提出,對包括包裝印刷行業在內的幾大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整治。隨后,北京市政府出臺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重拳治理大氣污染,對于印刷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治理也早已提上議事日程,原計劃于2014年年底出臺北京市地方標準《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于2014年9月和2015年初先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
該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解放軍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協會聯合起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
標準規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
印刷材料方面,標準規定了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上限,其中熱固型膠印油墨≤10%,單張/冷固膠印油墨≤3%,凸版和凹版油墨≤30;潤版液中醇類添加量應≤5%;同時,煤油或汽油,溶劑型上光油、溶劑型書刊裝訂用膠黏劑將不能被用于印刷過程生產中。
設備或車間排氣筒要的具體高度及距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且不應低于15m。
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此外,標準明確了印刷油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排氣筒監測、無組織排放監測以及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
印刷包裝企業該做些什么?
標準從VOCs全過程控制出發,將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相結合,包括對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提出具體的工藝和管理要求,不僅告訴企業要做什么,更要告訴企業怎么做,讓企業在執行標準的過程中有更加明確的思路。
•油墨、清洗劑、潤版液、膠黏劑、有機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要求安裝潤版液過濾回收系統。
•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生產活動(清洗、調墨等)及設備(印刷機、覆膜機、復合機等)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應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備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
•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處理工藝,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確定吸附劑的使用量及更換周期,每萬m3/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用量不應小于1m3,更換周期不應長于1個月。購買吸附劑的相關合同,票據至少保存三年。
•廢吸附劑應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或綜合利用,相關的合同、票據至少保存三年。
•廢油墨、廢清洗劑、廢溶劑、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中,定期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應做以下記錄,內容必須包括但不限于:記錄中的編碼規則、印刷工藝和承印物種類(金屬、塑料、紙等)、每月每個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釋劑、膠黏劑、清洗劑、潤版液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種類和總量、每種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烘箱溫度、安裝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備的工作情況等。并要求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標準的實施會帶來哪些影響?
標準的出臺確實是完善了VOCs治理的相關政策,有利于環保部門監管工作的開展,推動北京印刷業VOCs治理進入了實質性治理階段。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北京市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印刷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這勢必會對北京印刷業的未來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甚至對全國印刷業產生強大的示范帶動效應。
標準的實施無疑將加速我們包裝印刷業的格局變換,部分規模小、技術水平落后、污染嚴重的企業將遇到生存危機,甚至被淘汰出局,而那些在關注綠色印刷、在環保方面有持續投入的印刷企業會繼續受益,并可能獲得更多發展機遇。同時,包裝印刷企業在北京市的新建和擴建也將會受到嚴格的限制。
印刷生產過程中,確實會有廢氣、廢液等排放對環境的影響,但印刷業絕對不是大氣污染大戶。尤其是綠色印刷政策實施以后,不少印刷企業認識到節能、減排、創新的重要性,積極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北京印刷業也絕對是全國綠色印刷的排頭兵。
此次標準的實施,勢必加速北京包裝印刷企業的綠色化。
下一步,或將有更多地方標準相繼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