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據了解,新大氣法將實行取消對涉污企業罰款的封頂限額、“雙罰制”等一系列規定,相比原法在污染防治、處罰力度、政府監管責任、監督舉報方面都有了更詳細的規定。
政策解讀
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在百姓對藍天白云的期待中,這部三易其稿、歷時27年的法律能否解除人們的“心肺之患”?在新法實施之際,省環保廳給全省企(事)業單位發了一封公開信,希望企業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減少污染物產生,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這也是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
據了解,新大氣法將實行取消對涉污企業罰款的封頂限額、“雙罰制”等一系列規定,相比原法在污染防治、處罰力度、政府監管責任、監督舉報方面都有了更詳細的規定。
從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環境污染“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情況有所改變,但是針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仍然缺少更強有力的法律打擊和制裁。為此,新大氣法有望改變這一現狀。
加大處罰力度取消50萬罰款上限
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據了解,新法中對于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新大氣法中取消了原先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并實行“雙罰制”。同時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新大氣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所謂的“雙罰制”就是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上不封頂”。此外,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新大氣法還增加了處罰細則,比如“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強化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監督
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由“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并約談主要負責人。修訂后的法律進一步強化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監督,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控車減煤源頭治理
在提高燃油質量標準方面,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時,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與此同時,控制油品和燃煤的質量標準。
為減少燃煤大氣污染,法律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同時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
此外,新大氣法中明確了保障公民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政策解讀
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在百姓對藍天白云的期待中,這部三易其稿、歷時27年的法律能否解除人們的“心肺之患”?在新法實施之際,省環保廳給全省企(事)業單位發了一封公開信,希望企業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減少污染物產生,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這也是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
據了解,新大氣法將實行取消對涉污企業罰款的封頂限額、“雙罰制”等一系列規定,相比原法在污染防治、處罰力度、政府監管責任、監督舉報方面都有了更詳細的規定。
從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環境污染“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情況有所改變,但是針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仍然缺少更強有力的法律打擊和制裁。為此,新大氣法有望改變這一現狀。
加大處罰力度取消50萬罰款上限
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據了解,新法中對于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新大氣法中取消了原先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并實行“雙罰制”。同時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新大氣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所謂的“雙罰制”就是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上不封頂”。此外,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
新大氣法還增加了處罰細則,比如“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強化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監督
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由“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并約談主要負責人。修訂后的法律進一步強化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監督,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控車減煤源頭治理
在提高燃油質量標準方面,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時,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與此同時,控制油品和燃煤的質量標準。
為減少燃煤大氣污染,法律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同時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
此外,新大氣法中明確了保障公民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