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了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改善環境質量,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開征VOCs排污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確定我省現階段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征收范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4.8元。
二、同時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請各級價格、財政、環保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扎實做好VOCs排污收費工作。同時要加強宣傳解釋,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為今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費制度奠定基礎。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4月25日
(浙江省物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