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頒布的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今年起實施后,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來迎來首次大規模修訂。
本月,環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月底前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保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修訂草案共九章143條,包括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監督管理、防治的措施、重要功能水體保護、水環境風險監控預警與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公 開與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主要部分。對實施分區管理、持證排污、加強水地下水保護、加大超標排污處罰力度、地方治水黨政同責等方面都有創新的規定。
設地下水保護等八大預防性規定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后,在工業和城鎮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 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環保部編寫修訂草案的專家表示,這是修訂水污染防治法 的主要原因。
“治水效果怎么樣,以環境改善情況說了算,而不是做了多少工程說了算。”專家介紹,與“十三五”時期我國環保工作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相一致,修訂 草案明確水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于已有的研究實踐成果,修訂草案提出國家 將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參與修訂草案編寫的專家表示。
“從2013國家‘氣十條’頒布開始,推行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成為各地環保工作的共識。此外,以往治水多以流域為單元,修訂草案實施的分區管理其實也 借鑒了一些地區精細化治水的先行經驗。如廣東《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就強調按照“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三級分區體系推行水環境精細化管理。”有環保系 統的專家如是說。
修訂草案還強化水污染源頭預防,強調“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以下八個方面預防性規定:一是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二是 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三是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四是建立重污染企業退 出機制。五是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六是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范。七是借鑒《大氣污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 境保護要求。八是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主要體現在修訂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措 施”和第五章“重要功能水體保護”。
在以往被忽視的地下水污染方面,修訂草案明確了多種保護措施,如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 合開采。對可能影響地下水質量的化學工業等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采取防滲等措施,防止地 下水污染。禁止直接或間接向地下水排放廢水和污水等。
超標排放罰款10萬元以上
在新《環境保護法》里新設的按日計罰,此次也寫進修訂草案中,并明確了超標排放、超排污許可證限值排放、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違法建設等三種可以處按日計罰的情形。
此外,“以前超標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費兩倍以上5倍以下進行罰款。這次修訂就規定了只要超標排放,就處罰大于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罰款。若仍 不改正的,則會采取限制生產或停業關閉措施。這樣的規定改變了以前‘要不然罰得很少,要不然罰得很多’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說。修訂草案還規 定對未批先建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除了對污染主體加大處罰,修訂草案還強化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
如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在第四條“政 府責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首次把規范黨政負責人的條款納入環境法律修訂草案,強調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此外,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前新《環境保護法》中也沒有規定把地方黨委負責人納入責任范圍。這一規定是這次修訂草案比較大的創新。”王燦發表示,在過去法律中也基本沒有這樣規定過。
修訂草案還結合近年環境治理市場的創新實踐,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