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材料是指包裝、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用的紙、金屬、塑料、橡膠、纖維、搪瓷、陶瓷、玻璃等制品以及直接接觸食品或者施加于各類材料表面的有機或無機涂層。食品包裝材料對于食品安全有著雙重意義:一是保護食品不受外界污染,保持食品本身的特性不發生改變;二是防止材料中的化學成分遷移至食品中影響食品的衛生安全。隨著食品包裝行業的迅速發展,由食品包裝材料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層出不窮,如PC奶瓶雙酚A事件、雀巢嬰幼兒牛奶ITX(異丙基噻唑酮)污染事件、塑料制品及薄膜中的鄰苯類塑化劑事件等,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安全。目前,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性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歐美等經濟發達國家已對食品安全建立了較為完善和系統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由于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起步較晚,食品包裝材料標準體系雖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加強對國外食品接觸材料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了解和研究,對于加強我國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監管,改進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和控制,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擴大對外貿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歐盟食品包裝材料法律法規與標準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包括框架法規、專項指令和單獨指令3個層次。其中,框架法規規定了對食品接觸材料管理的一般原則,專項指令規定了框架法規中列舉的每一類材料的系列要求,單獨指令是針對單獨的某一具體有害物質所做的特殊規定。法規體系如圖1所示。
2004年底歐盟發布了(EC)No1935/2004法規—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暨廢除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是歐盟現行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規,其對食品接觸材料管理的范圍、一般要求、評估機構等進行了規定。該框架法規適用于預期與食品接觸的、可以接觸到食品的以及可合理地預料會與食品接觸或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將其成分轉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的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本法規不適用于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設備、形成食品的一部分且可與食品一起食用的背膜或涂布材料(如肉制品或水果上的背膜材料)及作為古董供應的材料和制品。其中對食品包裝材料的通用要求是:材料和制品的生產應符合良好生產規范(GMP,ECNo2023/2006法規—關于預期接觸食品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產規范),同時其成分向食品的遷移量不可危害人類健康,不可導致食品成分發生不可接受的變化或導致食品感官特性的劣變。另外,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得誤導消費者。法規附錄1給出了特定措施所涵蓋的各類材料和制品清單,共17類,包括軟包裝常用的塑料、粘合劑、紙和紙板、印刷油墨等。
在框架法規(EC)No1935/2004中列舉的必須制定專門管理要求的17類材料中,目前僅有陶瓷、再生纖維素薄膜和塑料3類材料頒布了專項指令。這些指令及其修正指令對不同材料或制品規定了有害物質的不同限量要求以及加工中允許使用的物質清單。
歐盟2011年1月15日頒布實施了新的塑料專項法規(EU)No10/2011,并于5月1日生效。新法規將有關塑料材料和制品的一般要求、授權物質清單、特殊遷移限量和測試方法等內容整合,同時對受控塑料制品的范圍、某些特殊遷移限量及測試方法等進行了修訂。
歐盟已頒布的針對某種物質的單獨指令目前有3個:78/142/EEC有關氯乙烯單體且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93/11/EEC關于彈性體或橡膠奶嘴和安撫奶嘴中釋放的N-亞硝胺和可轉化為N-亞硝胺的物質;(EC)No1895/2005關于在預期接觸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環氧衍生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