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賦予了浙江環保部門“殺手锏”:處理平級部門官員的建議權根據這一規定,環保部門一旦發現平級相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進行通報,并向組織部門、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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