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29日發布的審計公告顯示,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財政資金中,有176.21億元財政資金未能有效使用。
審計署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對北京、天津、山西等18個省、直轄市的883個水污染防治項目進行了審計,發現各地加大資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取得積極成效。
審計也發現了一系列問題,其中之一是176.21億元財政資金未能有效使用。至2015年底,中央財政下達18個省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中,有143.59億元結存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未及時撥付到項目單位;12個省的地方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閑置資金29.28億元;5個省因決策不當等造成相關資金損失浪費2.69億元;6個省的9個項目單位違規套取資金6531.57萬元。
其次,區域性水環境保護壓力較大。審計抽查長江經濟帶沿江區域的23個市縣,城市生活污水有12%(年均4億噸)未經處理直排長江;沿江373個港口中,有359個(占96%)未配備船舶垃圾接收點,260個(占70%)未配備污染應急處理設施。抽檢89個市縣的231個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中,有124個(占53%)水質監測指標不達標;72個地下飲用水水源中有27個(占37%)存在超采現象。
公告顯示,有397個水污染防治項目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至2015年底,有276個(占31%)項目因前期準備不充分、配套設施不完善、資金支持不到位等未按期開(完)工;有121個(占13%)已完工項目因市場變化、論證不充分等未能及時發揮效益。
審計還發現,存在預算分配與專項規劃銜接不夠以及一些地區環保相關執法不嚴格等問題。18個省中,9個省納入“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規劃的項目中有1684個(占44%)未得到中央相關補助,而7個省獲得補助的2135個項目(相當于其規劃項目的63%)不屬于規劃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