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環保部副部長潘岳就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簡稱《大氣法》)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面對質疑和批評,環保部將秉持開放,虛心聽取。
這也是大氣法修訂草案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引發爭議后,環保部首次就《大氣法》修法過程中遇到的專家質疑作出公開回應。潘岳表示,《大氣法》修訂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輿論既有肯定,也有質疑、批評,有些還比較尖銳。他說,提出意見的專家學者都是長期關心環保事業的熱心人士。正是由于有來自不同方面的意見建議,才推動了新法內容的不斷完善。除向他們表示衷心感謝外,更希望他們繼續坦誠尖銳地提出批評意見。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前在《大氣法》修訂期間,在一些公開媒體上,有專家發出諸如“延遲三審”“回爐重造”或者“大改”的呼吁。專家們建言,大氣治理中總量控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標,環境質量才是目標。如果此次修法中二者法律地位顛倒,像過去那樣不去著重對目標進行考核而是去考核手段,必然出現現在這種減排任務完成,環境質量卻未改善的局面。
潘岳就此表示,修法過程中,很多環保專業人士認為當前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但環境質量改善不明顯,考核質量改善比考核總量減排便于公眾監督,這完全正確。新《大氣法》已經吸納了這些意見。環境質量的改善是檢驗環保工作的唯一標準,環保部門需要在過去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工作思路,改進考核方法,直接回應公眾的期待,讓環保考核工作和老百姓的感覺直接掛鉤。他說,環保部將繼續吸納社會各界的建議,提高大氣污染治理水平。
潘岳表示,新修訂的《大氣法》抓住了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主線,為全防全控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他說,改善環境質量是環保工作的根本目標。《大氣法》從第一條到最后一條,明確提及“大氣環境質量”達36次之多,接近全部條文的1/3,這是最大的亮點。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大氣法》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大氣法》規定,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保部對省級政府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良好環境質量既要各級政府勇于擔當,也要環保部門監管到位;既要企業改變生產方式,守法達標,還要公眾轉變生活方式,人人參與。”潘岳說。
潘岳認為,改善大氣質量要全防全控。目前企業排放超標相當普遍,強化企業排放必須達標是基本要求,假如企業排放達標而區域環境質量仍然超標,那就應當實行總量控制。除了控制工業企業等固定源外,對于機動車船等流動源和農業面源也要嚴格控制其污染物減排。
在《大氣法》修訂過程中,多位專家曾建議以修法為契機,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將現行的以原則性要求為主的《大氣法》擴充成為包含詳細法律規定的《清潔空氣法》。對此,潘岳指出,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大氣法修訂要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從長遠的角度看,制定中國特色的“清潔空氣法”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但飯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現階段立法還要考慮實際需要和現實可操作性,不能過于理想化。新《大氣法》已較好地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秉持積極穩妥、突出重點、解決現實問題的原則,合理構建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制度體系。
潘岳最后說,現在公眾無不懷念“APEC藍”與“閱兵藍”,同時也無不憂慮藍天易逝,“好景難常”。良好環境質量既要各級政府勇于擔當,也要環保部門監管到位;既要企業改變生產方式,守法達標,還要公眾轉變生活方式,人人參與。
《大氣法》的本輪修訂歷時近十年。
《大氣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先后于1995年、2000年修正并修訂。
本輪修訂于2006年啟動,直到2014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2015年8月24日,其修訂草案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三審。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訂后的《大氣法》于同一日被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對“網絡媒體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些批評”作出正式回應。童衛東表示,對立法過程中存在不同批評和不同意見非常正常,立法不是每個人的意見都要吸收和采納。立法是民主決策的過程,每一個意見都有記錄,每個問題都有充分的討論,最后通過民主表決的方面形成法律案。因此,對這部法律案我們說沒有人能夠操縱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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