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制北京市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印刷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自7月1日正式實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業關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DB11/501—200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
1.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2.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及4.2的標準要求。
3.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