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收費時代跨入征稅時代
在多位業內專家看來,本次征求意見稿基本貫徹了業界一直呼吁的"誰污染誰付費"原則。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同時公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今年起施行的新環保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那么,環保稅到底準備怎么征收呢?《說明》指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政府可以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同時,為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保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保征稅立法先行
實際上,在今年全國人大正式通過新《立法法》,稅收法定最終成為了法律后,環境稅要從法律的角度固定下來,為該稅種添加更重的"分量"就成為了業界共識。而且,先出臺法律再征收環境稅也符合依法治國原則。根據此前媒體報道,財政部也確實按照這一思路,計劃爭取在今年先完成環保稅的立法程序,在明年正式開征。
"上升到法律中,替代排污費的環境稅就會更加剛性,大大避免了此前排污費落實到地方時,總在收與不收之間徘徊,強制性不夠高的局面。"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直言。公開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已開征環境稅的國家,也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比如1972年美國開征二氧化硫稅前,就在其稅法中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征15美分和10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