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
歐盟的環境標準是以指令形式發布的,有關VOCs排放的指令有歐盟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IPPC)指令,關于特定大氣有害物質最高排放量的指令(2001/81/EC),有機溶劑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2004/42/EC),油品儲運指令(94/63/EC)等。
IPPC指令(96/61/EC、2008/1/EC)要求成員國對金屬加工制造、化學工業、廢物管理等33個工業行業部門的大氣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2001/81/EC指令對4種特定大氣污染物(SO2、NOx、VOCs、NH3)規定了成員國到2010年的最高排放總限制;1999/13/EC指令規定了20種有機溶劑使用裝置和活動的VOCs排放限值;2004/42/EC指令從產品源頭規定了建筑涂料、汽車涂料中的VOCs含量(g/L);94/63/EC指令要求儲油庫采取措施減少蒸發損失(90%或95%以上),配送過程進行油氣回收等。
美國
美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將常規污染物與有害大氣污染物分開進行控制。其中,常規污染物包括PM、CO、O₃、SO2、NOx、Pb、有機物(VOCs)、酸性氣體(氟化物、HCl)等。我國暫未把揮發性有機物(VOCs)列為常規污染物進行控制。美國對VOCs的排放作了詳細的規定。首先,涉及這類污染物的行業都制訂有行業排放標準,包括煉油、石化、精細化工(殺蟲劑、涂料、染料顏料等雜項有機化學品)、油品儲運、制藥、表面涂裝、出版印刷、鑄造、服裝干洗等。在排放標準中又根據排放源類型的不同,分工藝排氣、設備泄漏、廢水揮發、儲罐、裝載操作五類源,分別規定了排放限值、工藝設備和運行維護要求。
有害大氣污染物是指能夠引起或預測能夠引起死亡率增加或能使嚴重的、無法治愈的、致人傷殘的疾病增加的污染物。187種有害大氣污染物(HAP),包括無機HAP和有機HAP,其中有33種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美國EPA針對187種有害大氣污染物名單制定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NationalEmissionStandardsforHazardousAirPollutants,NESHAP),分為兩個法規號,CFRPART61(即通常所說的NESHAPs)和CFRPART63(即通常所說的最大可得控制技術標準)。
NESHAPs對特定的危險性有害大氣污染物,包括氡氣、鈹、汞、氯乙烯、核素、石棉、無機砷、苯等,均發布了固定源排放標準。最大可得控制技術(MACT)標準是以技術為基礎制定的,并將排放源排放的多種污染物按有機HAP和無機HAP統一控制。
日本
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對六類重點源的9種排污設施實施VOCs排放控制。這六類VOCs重點源包括化學品制造、涂裝、工業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質貯存,涵蓋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